太阳集团tyc539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校发〔2017〕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太阳集团tyc539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下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对外捐赠等。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处置报批和实物处置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组织资产处置资料的汇总收集,制定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报批、报备等资产处置相关事项;
(三)按批准的处置方式组织进行资产实物处置;
(四)及时做好资产账目调整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监察处负责对资产处置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财务账目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拟处置资产的相关票据;
(二)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三)做好资产处置收支管理及财务账目调整相关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业务按《太阳集团tyc539固定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执行)负责资产处置审核和技术鉴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三)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第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账、相关票据,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二)将拟处置资产集中存放,以便于进行实物处置。负责拟处置资产在审批及实物处置期间的管理,确保拟处置资产实物与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账对应一致;
(三)落实资产实物处置的执行,负责对处置资产拆除、搬运等实物转移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管,避免对学校其它资产造成损害。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下同)不超过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校长签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超出上述限额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校长审签,报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的处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由学校进行审批。
(一)批量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
(二)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特殊情况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要求另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工作流程和批准的处置方式组织进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十四条 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章 资产处置程序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填写《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申请表》(附拟处置资产明细表),报本单位主管校领导审阅。
(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初步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上报的拟处置资产进行初步审核,可以调剂使用的或有修复价值的资产不得进行报废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应从严控制。
(四)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拟采用报废方式处置的资产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可组织由不少于3名相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技术鉴定结果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审阅。
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采用对外捐赠方式处置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阅。
(五)业务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
填写《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使用单位上报的《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申请表》)。
(七)财务处、审计处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组织材料进行报批。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批准的处置方式组织进行资产实物处置。
(十)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整资产账目,上报备案材料。
(十一)财务处调整财务账目。
第十六条 房屋及构筑物类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资产处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暂行办法》(院发〔201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申请表
2.太阳集团tyc539拟处置资产明细表
3.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审批表
4.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拟处置
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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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低值耐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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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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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 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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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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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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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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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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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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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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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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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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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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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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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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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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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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