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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太阳集团tyc539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09日 09:01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与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评审专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我校采购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学校)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2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50元。增加时间在0.5小时及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0.5小时的,不再增加费用。邀请校外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1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1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2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在节假日开标的项目,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二倍合计发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按一倍标准发放。

第五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集中采购的专家,评标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负责按学校相关规定解决。

第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不得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第七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差旅费: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

(三)未完成评审工作离开评审现场的;

(四)参与单一来源、进口产品、项目论证的论证意见不真实、不合法、有重大歧义或倾向性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以废标等要挟方式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评审专家已经支付的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差旅费的,学校予以追回。

第八条 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评审专家应当签署“太阳集团tyc539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第九条 评审劳务报酬经费通过统筹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和招标中心收取标书费、中标管理费解决,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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