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发[2012]14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资助政策,科学、有效地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和我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将河南省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统一分配到各系(部、院)。一般资助学生比例占学生总数的20%,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一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情况,经民主评议产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和标准
等 级 |
占参评学生总数百分比 |
标 准 |
一等 |
5% |
4000元 |
二等 |
10% |
3000元 |
三等 |
5% |
2000元 |
第五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在各系(部、院)的同类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中经本人申请,根据综合测评排名后进行评定。对于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如果根据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评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可以直接评定二等国家助学金,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助学金: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三)上学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者通报批评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正在察看期以内者;
(五)留(降)级生、试读生在留(降)级或者试读后一年以内者;
(六)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七)私自外出租房住宿者;
(八)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九)有不文明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其他不宜资助者。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对于本条的第(二)项规定,各系(部、院)在评审中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学习进步情况适当放宽,予以照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太阳集团tyc539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三等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每年9月初,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在全院范围内启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各系(部、院)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前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认定,其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认定人数不能低于学生总数的5%。
(四)如遇国家助学金所下达指标多于或者少于学生总数20%时,各系(部、院)在评审过程中对各等级比例可进行调整,调整时一等和三等的比例数必须相等。
(五)各系(部、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情况和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结果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全系(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六)各系(部、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初评名单、资助档次及申请表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各系(部、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
第十一条 为了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做到不仅从物质上帮助学生,而且从精神上培育学生,从能力上锻炼学生,各系(部、院)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并要求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或劳动,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附 件:太阳集团tyc539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