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发[2012]15号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我院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由学院出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获奖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在各系(部、院)的同类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中综合测评排名评定。
第四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五) 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良好以上;
(六) 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一)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 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三) 上学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者校、系(部、院)通报批评者;
(四) 受留校察看处分正在察看期者;
(五) 留(降)级生、试读生在留(降)级或者试读后一年以内者;
(六) 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七) 私自外出租房住宿者;
(八) 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九) 有不文明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 其他不宜授奖者。
第六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补考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向本班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太阳集团tyc539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审:
(一)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生比例,向各系(部、院)下达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名额,在全院范围内启动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审发放1次,以学生上学年的学习等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步进行,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部、院)具体负责本系(部、院)学生的初评工作,辅导员具体组织落实所带班级学生的初评工作。辅导员应当将初评结果在学生班级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造表连同名单报系(部、院)党总支审核汇总,各系(部、院)对辅导员所报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在全系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
(五)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各系(部、院)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9月份)对学生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排名,并对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依此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般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2、各系(部、院)要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奖学金的宣传,鼓励学生争先创优,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奖学金在学生培养教育中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太阳集团tyc539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