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院发[2010]6号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仪器设备规定资产标准
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列入贵重设备管理,按“太阳集团tyc539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我院教学仪器设备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部门、科室三级管理体制。
1、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建卡报销、设备帐目管理、设备的清产核资和统计报表等工作,并兼管非教学仪器设备的建卡和帐目管理。教务处负责设备计划拟定和设备维修工作。
2、设备使用部门由一位部门负责人主抓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科室负责人或系(部、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目管理,并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3、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低值设备帐、物、卡及易耗品帐、物和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
4、教学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和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妥善保管帐、物、卡,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1、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系(部、中心)每年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学院财力的要求,分轻重缓急提供下一年度购置设备的相关论证材料、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由系(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系(部、中心)提供的设备项目汇总,并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束教务处整理编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上报学院审批,审批后作为当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列入学院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其采购与验收工作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3、凡使用单位利用其他经费自购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验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和报销手续。
4、计价调入或无偿调入、赠送的教学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建卡、建帐手续。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和维修
1、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
2、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两本”管理办法。实验仪器设备在每次使用时要进行运行登记,填写“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经批准大修的设备填写“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
3、教学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或性能、精度下降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教学仪器设备小型维修由系(部、中心)填写“实验仪器维修申请报告单”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在部门内组织维修,经科室主任和科室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后到教务处办理报帐手续。对设备出现的重大故障和损坏而需大修时,系(部、中心)填写“实验仪器维修申请报告单”上报,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鉴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科负责联系大修,大修后使用部门、教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验收。
4、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根据教学仪器设备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潮、防尘、防冻、防震和防锈等工作,以延长仪器设备寿命。
5、实验室必须严格按“太阳集团tyc539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五、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
1、院内部门间借用教学仪器设备,由借用部门和设备所属部门直接联系,同意后借用部门应该向借出部门出具借条。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和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借用我院教学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携带单位介绍信,经部门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和出租仪器设备。借出的设备每天按设备原值千分之一收取折旧费,由科室开据证明到财务处交款,按学院创收分成办法分成;借出的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收取使用费。
3、学院设备管理部门视仪器使用状况,有权对各部门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调拨,调拨后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