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处级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太阳集团tyc539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是指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或学院行政聘任的学院内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处级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鉴证和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进行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处级部门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以加强财经管理,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并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六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组织部或纪委提请或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党务、群众团体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院“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和乱发钱物等问题;有无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5、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处级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6、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纳入“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挪用学院经费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和乱发钱物等问题;
4、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签定的合同、协议是否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和票据的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应收和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和处理;
8、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善、合法;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按规范要求进行并经审计后结算付款;
9、资产管理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
10、后勤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社会化进程是否健康有序;院办产业的效益情况,分配是否符合规定;院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缴税纳税情况;
11、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处级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12、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系(院、部、所、中心)和其他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乱收费、截留、挪用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和乱发钱物等问题;
4、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5、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处级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报告中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处级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审计报告评价内容:
(一)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
(二)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评价;
(三)对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和支出比例进行评价;
(四)对与财务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对重大经济事项、重点项目投资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六)对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处级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情况进行评价;
(八)按照委托部门需要评价的其它内容;
(九)对未涉及的审计事项和证据不足、未经审计人员核实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九条 审计程序和应报送材料
(一)审计程序
1、审计委托。审计处在得到组织部或纪委的书面委托书后,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开始组织实施。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限及有关事项等。
2、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处级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处级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及本人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于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送交审计处。
3、实施审计。审计处下达审计通知书后,到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抽调有关账簿和凭证。对处级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通过查阅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组织召开干部和群众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进行审计调查。
4、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处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和被审计处级干部本人的意见,经进一步核实、修改和审定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审计报告上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签、院长批示后,提交组织部或纪委监察处。
(二)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1、被审计人任期内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述职报告;
2、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
3、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4、财产物资盘存表及债权债务清理表;
5、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6、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7、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结果处理
(一)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对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
(三)对带有突出性、普遍性的问题向院领导专题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部、人事处应将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情况应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中应做到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坚持依法审计、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依照本办法实施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并应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