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向全院师生公告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处主要用专栏、简报、会议等形式,在学院范围内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财务决算和其它相关财务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学院二级财务及部门财务收支、使用的审计结果;
(三)基建及修缮项目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招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二)审计处对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形成《审计结果公告书》。对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处长、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公告。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处长签字后,再呈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领导审批后,才能公告。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学院党委批准后,方可公告。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和内容;
(二)送审单位及主要情况;
(三)送审时间及审计程序;
(四)审计结果;
(五)特殊情况,可以公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公布审计结果应具备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言简意赅、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学院秘密和被审计部门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并遵守相关法规;
(四)涉及不宜公开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根据事实进行删除及修改。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