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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院发〔2010〕92号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17/04/10 16:46:54    浏览: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人事部、教育部《事业部门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部门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0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事业部门岗位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01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河南省深化事业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合理调控。坚持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院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院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实施范围

(一)学院事业编制在岗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2006年7月1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参加此次岗位分级)

(二)学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各级各类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的聘用,参照本实施办法,单独设置岗位。

三、组织机构

(一)为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成立太阳集团tyc539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段治乾和院长杨小林担任,副组长由院领导陈岩、袁静波、董延寿、葛玻、邱天河、韩振英 戴志梅、曹国杰、陈富贵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分设三个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有关人员的聘任:

①管理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组长为杨小林,副组长为王大力、韩洪涛、郭强,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②教师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组长为葛玻,副组长为曹学民、李龙星、韩静,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③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陈岩、袁静波、韩振英,副组长为王洛、韩存仓、吴锐、姚旭东、雷润堂、李建峰、张克胜。

(二)各系部和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系部和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照聘用权限及学院岗位聘用任职条件的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条件细则,在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拟聘方案。

系部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组,由系部有关领导及各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部门申报教师和实验技术七级岗位人员及申报其他专技等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评审择优推荐拟晋升岗位等级人员。

(三)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工作组,组长为曹国杰、陈富贵,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接受并处理岗位设置及聘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个人提出的申诉。

四、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上级文件批准我院设置岗位的总量为2115个,考虑到我院现有人员规模,首次全员聘用设岗1885个。

(二)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1.岗位类别。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要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学术水平及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翻译、工程技术、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和小学、幼儿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院、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2.岗位结构比例。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院下达的事业单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书中,核定的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5%;管理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6%;工勤技能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9%。首次全员聘任中,原则上所有人员按其现有的职务、职称和工作岗位进入对应的岗位等级。首次全员聘任预设专业技术岗位1335个,管理岗位211个,工勤技能岗位339个。

(三)岗位名称

1.教师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二级。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为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3.管理岗位包括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部门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河南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设置和聘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进行。

根据《河南省事业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规定,我院正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副高级岗位占26%;中级岗位占45%;初级岗位占21%(或以上)。

根据《河南省事业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教师岗位是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以上,即1068个以上。我院教师岗位正高、副高、中级的结构比例控制在8.5%27%45%以内。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教师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首次聘任时,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243.8;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242.8;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24.8

辅导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其专业所在的系部进行评定并进行专业考核。辅导员聘任及日常工作考核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控制在全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本次全员聘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在240个以内,正高、副高、中级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15%45%以内。其中教学辅助系列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正高岗位。其他系列(机关、后勤服务、院办工厂等)不设正高岗位,副高、中级的结构比例控制在10%45%以内。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四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45;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

4)各类各层级专业技术人员选岗分级时,选岗总人数超过核定岗位总数的,以核定总数作为分级基数,未达到核定岗位总数的以实报人数作为分级基数。

2.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中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首次全员聘任管理岗位设岗211个。目前在管理岗位工作且身份为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选择对应的管理岗位,根据上级和学院党委的相关文件确定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二至五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二级、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省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即190)的30%左右,即57个;其中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省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即190)的8%,即15个。

本次设置技术工岗位339个,所有工勤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等级进入相应岗位等级。通过今后的自然减员、转岗等手段逐步达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定的190人的控制目标。

五、岗位任职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应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2.岗位任职条件

教师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任现职年限、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太阳集团tyc539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1)。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参照《太阳集团tyc539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由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与聘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晋升三、五职员(正厅、正处),需分别在四、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晋升四、六级职员(副厅、副处),需分别在五、七级职员(正处、正科)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晋升七、八级职员(正、副科),需分别在八、九级职员(副科、科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六、岗位聘用和管理

(一)岗位聘用

1.学院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河南省的规定和安排进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师岗位、系部实验室的实验技术岗位(含实验室的工程系列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系部的管理岗位,从所在系部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从所在部门申报,按照各系列岗位的聘用评审权限进行聘用或推荐。各部门按照聘用权限将聘任方案报学院,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4.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上级批准,机关管理五级职员(正处)且具有教授职称可兼任教师岗位(简称“双肩挑”岗位),并承担相应等级教师岗位的工作,完成相应任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和人社厅的会议精神,此类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9%

5.原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在本次聘任中只有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才可以参加分级;在本次聘任中选择管理岗位的不参与本次的专业技术等级分级,可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原执行管理职务工资但在本次聘任中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只明确其专业技术的岗位类型,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

6.新进的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7.经学院批准在职送培人员参加首次岗位聘任,按相应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公派出国人员及经学院批准的自费出国人员在学院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相应岗位。

8. 2006年7月1以后到首次聘任实施之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愿意申报提高岗位等级的,比照在职人员各等级的聘任条件及结构比例参加分级认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相应提高退休待遇。

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以退休时审批的工资类别为准。已按管理人员岗位工资退休的人员不参与本次岗位的分级。

9.已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经我院聘任的人员以及我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其现执行的国家工资对应的职务级别进行分级聘任。

10.聘期内有职务、职称和等级变化的,或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及各部门公布核定的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岗位聘用申请表》,向部门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部门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院。

4.评审与认定。

对于应聘专业技术四级、七级以及申报晋升专业技术高一级岗位符合直接聘用条件的人员,可由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资格进行直接认定。应聘专业技术十级和十二级岗位的人员及申报晋升专业技术高一级岗位符合直接聘用条件的人员,可由系部或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资格进行直接认定。

对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高一级岗位符合评审聘用条件的人员,要通过专家评审组对其业绩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其中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及以上岗位人员,学院全员聘用领导小组通过评审确定拟聘人员;教师八级及以下岗位由系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组通过评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及以下岗位由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组通过评审确定拟聘用人员。

5.确定聘用方案。

管理系列六级职员岗位及以上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聘用意见,七级及以下由各部门工作小组提出聘用意见。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由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各级工作小组认定和聘用评审组织评审的结果,提出聘用意见。

工勤技能各等级岗位由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聘用意见。

6.聘用结果审批。各部门将初定聘用结果报学院,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报党委会研究确定。

7.结果公示。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8.签约上岗。批准聘用的应聘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院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与考核

1.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处理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学院可以区别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聘用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

2)受聘人退休或死亡的;

3)用人部门撤销或者解散的;

4)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部门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出现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的。

6.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应依据岗位聘用合同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续聘和奖惩等的依据。基本合格人员不得参加职务和工资的正常晋升,对不合格人员将进行低聘或解聘。

(四)人事争议与处理

受聘人员与学院因聘用、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附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作者: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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