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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6〕92号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17/04/10 16:40:35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据《河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事代理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由学校负责用人,而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关系和相关的人事业务委托社会人才服务进行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1.政策性要求安置的人员;

2.按学校有关政策新录用的硕士。

第二章

第四条 校属有空岗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向人事处提出进人申请,与当年度学校公开招聘计划一并通盘考虑后,由人事处拟定进人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设置分为教学科研岗、学生管理岗、实验教学岗、教辅专技岗、科研服务岗、管理岗、工勤岗。

第六条 岗位条件

(一)所有岗位聘用的共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知识、技能和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曾在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

(二)不同岗位聘用的其它条件

1.教学科研岗: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有硕士学位,本、硕专业一致或相近,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在行业企业专技岗位上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2.学生管理岗: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有硕士学位,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中共党员,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3.实验教学岗: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有硕士学位,第一学历原则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4.教辅专技岗(机关、直属):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符;第一学历原则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5.科研服务岗: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行业企业工作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业绩突出,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6.管理岗(党政、教辅):主要用于政策性安置人员,相关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7.工勤岗:主要用于政策性安置人员或招聘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相关人员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学校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可一人一议。对于政策性安置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上述岗位设置条件,经按相应岗位要求考核并报学校同意,可直接受聘到相应岗位,同时不受以上年龄条件限制。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除必须按国家及学校政策性安置外,均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拟聘人员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按规定提交档案等材料,应届毕业生提供报到证,调动人员提供调令,政策性安置人员提供行政介绍信,填写人事代理人员简历表和申请表,由人事处统一到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持人事处开具的人事代理人员进校手续办理通知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完毕后交人事处,人事处开具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次3年。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聘用合同书内容一般包括:聘用期限、劳动关系、岗位及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要求、考核办法、聘用待遇、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及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其它协议条款等。

第十二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人事代理人员各执一份,存入人事档案一份。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60日,受聘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聘期履职报告和续聘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履职考核等情况,提出对受聘人员是否续聘的书面意见并送交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后,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不能转岗。聘期结束后,本人自愿转岗的,可以按当年的公开招聘计划及岗位设置条件重新应聘。

第十五条 聘期内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关系等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人事代理人员应将上述关系转出到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适用于在聘的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另有约定的,以聘用合同书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人事代理人员可以参加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以及相关专业资质考试。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进修属个人行为,凡离职学历进修的,须先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确因学校工作需要离岗进修的,经学校同意,保留聘用关系,但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若服务期未满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协议约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 受聘到有岗位资质要求的人事代理人员,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要求的资质和证书,否则解聘或降低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现有人事代理人员若不符合所在岗位的聘用条件,学校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本人必须达到所在岗位的聘用条件,否则学校根据本人条件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并按新岗位套改薪酬待遇或者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人员。

1.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

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若引进或培养的人才辞职或调出我校,学校因其安置的人事代理人员;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严重扰乱学校工作秩序,影响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伪造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获取聘用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经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未经同

意擅自离岗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代理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聘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聘用合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发生的,用人单位应立即上报学校,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通过聘用合同建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也随即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不再有任何关联。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人事代理人员应于20日内

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办理的,责任自

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其档案工资由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核定和晋升,在其聘用合同中进行约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资调整等在聘期内参照学校事业编制同类人员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法规执行,应当由人事代理人员本人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若本人聘用到学校之前有工作经历,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支出由人事代理人员自行承担,与学校无关。

第三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在聘期内参照学校事业编制同类人员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在编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同样参加绩效考核。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太阳集团tyc539校长办公室

2016121日印发


   
  作者: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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