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 [2007] 31号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我院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青年教师在职进修和攻读学位的优惠政策,对提高我院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目前高层次人才供求关系变化的实际,结合我院师资队伍的现状,现对2007年度我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专任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1、来校工作5年以上的专任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和申报人的实际情况,经学院批准允许报考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学费自理,学习期间发给国家薪级工资和等级工资,每年报销两次往返硬席车票,回校工作后按毕业时我院硕士研究生待遇执行。
2、对新来校工作的专任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服务期限,可以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若服务期不满,按违约规定处理后办理调离学校手续。
3、高层次人才急缺的特殊专业的专任教师或工龄在10年以上的专任教师,经学院批准可以报考高校教师硕士,工龄满10年的实验指导教师可放宽报考工程硕士,学习费用自理。
二、关于非专任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1、非专任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服务期限可以报考统招研究生。
2、处、科级干部报考在职(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符合学科发展规划,经过专业所在系(部)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学习费用自理。
三、关于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1、我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发展需要,由专业所在系(部)推荐。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满3年的专任教师,经所在部门推荐、学院批准后可以报考季托(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学费自己垫付,学习期间发给国家规定工资,校内岗位津贴毕业回校工作后丁次性补发(发放时间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学费报销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年报销两次往返硬席车票。该类人员毕业后的服务期为硕士服务期不足年限与博士服务期之和,其待遇按毕业时我院博士研究生待遇执行。
3、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以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费报销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处、科级干部报考博士研究生,需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制定培养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四、报考程序与学习要求
所有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必须列入培养计划,经所在部门推荐,学院批准。学习期间原则上应离职离岗,全职在攻读学校学习。
五、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