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9〕91号
为加快学院事业发展,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离退休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教职工正常离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女性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55周岁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下列人员可以办理延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满55周岁时,如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可以提出申请到非管理岗位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经批准后可以延迟至60周岁退休。
2、对具有副教授职称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科研岗位要求,可以申请到系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办理延退手续。延迟退休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系部同意,报学院批准。每次延退时间1-2年,最长不超过60周岁。
3、以上延退人员延退期间按所聘岗位进行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此文件不符的其他规定,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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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