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与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院发[2010]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材料学院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等级、教学事故的核定等依据《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主要依据《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为进一步严格教风,材料学院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特补充如下规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
1.全院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酌情扣减课时津贴。
(二)一般教学事故:
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酌情扣减课时津贴。
(三)教学差错: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先由教学系根据事实写出事故的经过,上报学院;然后按学院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属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如有与《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不符之处,则以学院规定为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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