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试 行)

2015-11-13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与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院发[2010]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材料学院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等级、教学事故的核定等依据《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主要依据《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为进一步严格教风,材料学院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特补充如下规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

1.全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酌情减课时津贴。

(二)一般教学事故:

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酌情减课时津贴。

(三)教学差错: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先由教学事实写出事故的经过,上报学院;然后学院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规定解释权属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如有与《太阳集团tyc53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不符之处,则以学院规定为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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