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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4 15:5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和《中共太阳集团tyc539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党发【2015】1号)及《太阳集团tyc539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校办产业、租赁和其他商业服务或取得经济收益等经营性业务的资产。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并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经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经营、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及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经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负责经营和管理,承担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经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对所投资和管理的下属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

学校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界定与管理

第七条 凡属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学校现有的经营性资产、在学校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后自建、联合开发、捐赠等任何形式新建的经营性资产,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手续,由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所有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除我校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及年检工作。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为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定期向经资委报告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第五章 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且用于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五条 依据学校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用于经营活动的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七条 对非法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资产经营公司将代表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和经营性资产的所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对所有经营性资产投资的收益权,并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国家规定,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必须按照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同时承担其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相关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经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考核、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对所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管理细则并加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抵押、担保、出资、处置等重大事项按照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