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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4 15:57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发展,加快我校转型发展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或者教职工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和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于学校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学校科技成果和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1、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机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的审批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

2、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单位,会同科研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审批、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

3、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经科研处、资产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合同等资料应在合同签订一周内交科研处、资产公司存档备案。

第六条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委托资产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资产公司可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并创办具有学科优势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九条学校鼓励与学科建设有密切关系的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创建学科型公司,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学科建设。

学校投入学科型公司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划入资产公司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股权奖励。

第十条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一条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

第十二条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型公司。分兼职和专职创业两种:

兼职创业人员是指在完成原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创办学科型公司的人员。学校将结合其创新创业工作,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专职创业人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学校的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公司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编制和人事关系三年,期间不参加学校考核,学校不再承担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三年后可申请返回学校,竞聘上岗,也可直接调出。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根据合同签署单位(部门)进入学校相应的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学校(资产公司)、单位(部门)、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经扣除成本和相关税费等后,按如下规定执行:

1.转让、许可等转化中的收益:成果完成人70%,学校20%,所在单位或部门10%。

2.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20%:8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非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3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学校所持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公司负责管理。

3.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20%: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单位(部门)和专利发明人分别所有。

成果完成人员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与其内部成员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单位(部门)应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列出适当的比例支持本单位(部门)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具体经费比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单位(部门)制定。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可在税后学校收入总额中提取10%的中介费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将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各教学单位的考核指标。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校外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校外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学校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送或者奖励股份给个人。

第二十条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转化过程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者解除聘任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

2.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

3.转化收益不入学校规定账户的。

4.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者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的。

5.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6.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未经学校同意,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内,私自将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或者技术资料、资源泄露进行技术交易的。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科研处或者资产公司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学校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签订合同时需要约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者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由该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