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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太阳集团tyc539固定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06日 16:29点击次数:字号:T|T

太阳集团tyc539固定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切实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办财〔2016〕60号)、《太阳集团tyc539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类资产为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150元及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类资产为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学校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宏观管理,为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以下称一级管理单位);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管理的具体管理单位,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以下称二级管理单位),将管理责任分解到人,做到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业务主管部门是固定资产业务分类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相应固定资产实施统筹监管。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和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账入库、使用管理、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条  一级管理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全面组织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的产权、账目、账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落实组织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等报批事项;负责组织二级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培训工作;负责对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根据一级管理单位的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落实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学习贯彻和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要求,把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做好固定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及实物管理工作。

4.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相关信息,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5.经常检查并改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6.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7.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一级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业务要求对业

务分类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业务分类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制订并组织实施,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负责业务分类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业务分类固定资产的配置、调剂使用、处置等事项;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业务分类固定资产有关管理工作。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档案的管理

2.宣传部负责校史陈列品和全校公共场所属于校园文化建设类陈列品的管理。

3.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4.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设备的管理。

5.保卫处负责全校安防设备、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及器材、交通设施的管理。

6.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房屋附属设施以及道路、桥梁、池塘等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全校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固定资产的管理。

7.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电子出版物及其他非印刷媒体资料等图书类固定资产的管理。

8.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全校信息化网络系统设施(备)的管理。

第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明确职能科室或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对照资产账目,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建账入库

第十一条  包括新购、新建以及接受捐赠等来源在内的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建账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除房屋及构筑物类新增固定资产外,其他新增固定资产在办理资金结算及报销手续前必须办理建账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及构筑物类新增固定资产建账入库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每年年末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新增资产信息录入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图书类新增固定资产建账入库手续由图书馆统一办理,每年年末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新增资产信息录入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新增固定资产建账入库手续由二级管理单位和一级管理单位共同通过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要确保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用以办公、教学、科研及公共服务等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确保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完整,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规范、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

第十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明确每一件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要实行动态管理,当责任人发生变化时,及时明确新的责任人,确保每一件固定资产始终处于管理之中。

第二十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掌握每一件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闲置资产在本单位内调配;或报告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配,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调配情况由二级管理单位报一级管理单位备案、调整账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出本单位(部门)时,二级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和一级管理单位审核、调整账目。

第二十二条  当固定资产责任人、存放地点、使用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二级管理单位应及时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

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信息准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用房的管理按《太阳集团tyc539公用房管理办法》(校发〔2015〕4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二级管理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按《太阳集团tyc539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21号)执行。

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按《太阳集团tyc539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0号)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形式、标准、要求等按《太阳集团tyc539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实物处置完毕之前,二级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待处置资产,防止丢失或损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全面性和专项性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二级管理单位除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级管理单位要求做好资产清查外,也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结果及时报一级管理单位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一级管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主管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二级管理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校办工厂以外的所有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太阳集团tyc539资产管理员交接备案表

附件

太阳集团tyc539资产管理员交接备案表

原资产管理员

姓  名

现资产管理员

姓  名

管理资产详细情况

原资产管理员

签  字

现资产管理员

签  字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现资产

管理员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

(编辑: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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