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办公设备的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7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设备是指为满足校属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机、空调等。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管理,精心维护所用办公设备,努力提高办公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办公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办公设备购置立项部门,负责办公设备的调配审核、购置立项、日常管理等工作。新购置办公设备的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验收均按学校经济活动相关规定进行。校属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办公设备的登记入账、使用维护、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需配置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首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七条 学校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的办公设备;上级部门组织考核、检查以及其它原因成立的临时办公机构购置的办公设备,使用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纳入办公设备周转仓库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由其它途径(如捐赠)而获得的办公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交接,并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条件
第九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2.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办公设备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3.现有办公设备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4.其他应当配备办公设备的情况。
第十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及人员编制调整需配置办公设备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办公设备存量状况,以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
第十一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因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的,应当先通过单位(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立项购置。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置程序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的配置,由需要配置的校属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报批:
1.校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办公设备使用需求(含有关参数和技术要求等),提出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预算申报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校属各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进行审核。
3.经审核确需配置的办公设备,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配置标准进行调剂;若无可调剂的办公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年度办公设备项目购置预算,根据学校批复的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预算,按照《太阳集团tyc539招标管理办法》进行购置。
4.校属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办公设备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配置标准进行调剂;若无可调剂或可调剂的办公设备无法满足申请单位(部门)的正常使用,按照《太阳集团tyc539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进行立项购置。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安排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办公设备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设备,按照《太阳集团tyc539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进行立项购置。
第十四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配置或者更新办公设备时,应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中有关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提出申请,按照办公设备配置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标配置或更新。
第十六条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是对办公设备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安排办公设备购置预算、实施办公设备采购和对办公设备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现有办公设备需要更新的,应先按学校资产处置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
第十八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办公设备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实际需要与学校财力状况,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九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的,拒绝对闲置、低效运转的办公设备进行调剂的,通过采取停止该单位(部门)新购办公设备进行约束,并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校办工厂以外的所有校属各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