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使用管理,规范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1]60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太阳集团tyc539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39号)、《太阳集团tyc539公用房管理办法》(校发[201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公共服务等内容的保障性资产,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应遵循“规范管理、监管有效”的原则,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建立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校办工厂以外的校属各单位使用、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是指在不改变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性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等活动的前提下,校属各单位将本单位使用、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使用并收取费用或无偿提供使用的行为。主要包括除经营性用房外的所有公用房、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以及将学校的公共场地、公共场所提供给个人或其它单位使用并收取费用或无偿提供使用的行为。
公用房主要包括教学工作用房、教学实验(含信息化技术和工程训练)用房、科研用房和会议场馆、体育场馆、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公共教室、学生公寓等服务用房。
设备、家具主要包括与上述公用房相关联的设备、设施和家具、用具、装具等。
公共场地主要包括学校土地上的广场、运动场、道路、绿地等室外场地。
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公用房产建筑物内的、使用管理权限不明确的公共区域。
第五条 经学校论证批准作为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由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的责任单位为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及临时出租出借行为的组织单位(部门)。
第七条 责任单位负责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的报批、备案、合同(协议)起草与签订、组织实施,并保证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临时租(借)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组织协调,并明确责任单位按规定具体落实;对校属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根据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对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影响情况,对责任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
财务处负责根据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对责任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
保卫处负责根据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对学校校园运行秩序、安全稳定的影响情况,对责任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
后勤管理处负责根据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对学校校园环境卫生、水电使用的影响情况,对责任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对学校资产完整性的影响情况,对责任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责任单位认为必要时由其负责报请分管校领导召集责任单位、业务管理审核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然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凡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行为,相关处室、单位要按其工作职责搞好服务保障监管工作。
第三章报批与备案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必须经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确保符合学校整体规划,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行政、公共服务等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必须进行报批与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违反本办法将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持续时间在7天(含)以内,并且承租(借)方一次性参与人数在300人(含)以下的,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超出上述限定标准的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属于教学、科研类的非经营性资产由负责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审批或审核。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报批与备案程序为:
1、填写《太阳集团tyc539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
2、与承租(借)方签订合同(协议)。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学校的收入是税后收入,若产生税金由承租(借)方承担;
3、督促承租(借)方凭合同(协议)将相关费用上交财务处;
4、持审批表、合同(协议)、交费凭证复印件到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必须在报批与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进行。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方式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其收入和支出由财务处按《太阳集团tyc539校内非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适时制订规范性制度加强监管。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未履行报批与备案手续擅自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的,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视情况收回其资产使用、管理权,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造成的责任事故和包括学校资产损失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过错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6年6月14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之前已经发生、且未进行完毕的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由责任单位填写《太阳集团tyc539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阅示后,向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附件:
1、太阳集团tyc539教学科研类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审批表;
2、太阳集团tyc539公共服务类(含公共场地、场所)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1
太阳集团tyc539教学科研类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出借
事由
|
|
出租出借
资产名称
|
|
出租出借
资产详情
|
|
承租(借)方名 称
|
|
出租出借
时 间
|
|
承租(借)方人员数量
|
|
承租(借)方车辆数量
|
|
出租出借
标准费用
|
|
申请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相关业务、
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后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
校长意见
|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室
备案情况
|
年 月 日
|
注:1、出租出借资产详情主要填写出租出借资产的所处位置、规格型号、数量等资产的详细情况。
2、出租出借时间填写×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的×时×分至×时×分。3、出租出借持续时间在7天(含)以内,并且承租(借)方一次性参与人数在
300人(含)以下的,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负责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审批;超出上述标准的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及负责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4、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校领导意见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5、此表可双面打印。
附件2
太阳集团tyc539公共服务类(含公共场地、场所)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出借
事由
|
|
出租出借
资产名称
|
|
出租出借
资产详情
|
|
承租(借)方名 称
|
|
出租出借
时 间
|
|
承租(借)方人员数量
|
|
承租(借)方车辆数量
|
|
出租出借
标准费用
|
|
申请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相关业务、
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后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室
备案情况
|
年 月 日
|
注:1、出租出借资产详情主要填写出租出借资产的所处位置、规格型号、数量等资产的详细情况。
2、出租出借时间填写×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的×时×分至×时×分。3、出租出借持续时间在7天(含)以内,并且承租(借)方一次性参与人数在
300人(含)以下的,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超出上述标准的非经营性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4、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校领导意见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5、此表可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