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资产处置工作
自查申报阶段实施方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目前资产处置工作自查申报阶段工作实施情况,为便于各资产使用单位自查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各资产使用单位在自查申报阶段不再单独提供拟报废资产发票复印件,待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全校拟报废资产报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提供拟报废资产发票复印件,其他实施方法和自查申报阶段各资产使用单位需要提供的处置资料以及上报时间仍按《太阳集团tyc5392015年资产处置方案》(校发[2015]17号)执行。
调整后的资产处置实施方法自查申报阶段的工作为:
1、资产使用单位自查、申报
各单位对照本单位资产明细账,结合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对本单位资产进行自查,查找出具有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已损坏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以及丢失、被盗资产,分类填写《拟处置资产明细表》,并将有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已损坏无维修价值的资产相对集中存放以待处置。
《拟处置资产明细表》样表请到国有资产管理处ftp文件交换区资产处置文件夹下载。
2、审核部门初审
资产使用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向审核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处置申请报告和《拟处置资产明细表》。丢失、被盗资产需写出情况说明。
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以及后勤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审核部门对使用单位拟处置资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3、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
审核部门初审后,资产使用单位报本单位主管校长审批。
4、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处置材料
使用单位根据审核部门初步审核意见和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于2015年4月20日17:00之前将资产处置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科(行政办公楼412室)。处置材料包括:审核部门初步审核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拟处置资产明细表》。《拟处置资产明细表》电子搞一并粘贴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ftp文件交换区资产处置文件夹。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