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13〕25号
太阳集团tyc539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社政〔2005〕37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辅导员岗位设置
高等学校设置辅导员岗位,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学院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系(部)的每个年级都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兼职班主任。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专职辅导员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二)思想品德高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情操,团结同志,勤勉敬业。
(三)组织观念强。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作风正派。
(四)业务素质好。学风勤奋严谨,潜心教书育人,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咨询及相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群众工作、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工作作风优良。工作深入实际,认真负责,务实重效,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识大体、顾大局。
(六)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教育工作者的气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七)学历相当。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三、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大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大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大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做好学生文明守纪教育和行为管理,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遵守校规校纪,把握大学生活,切实抓好班风学风建设。
(十)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增强防护能力。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各种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学生安全事故发生。
(十一)参与和落实学生的有关奖惩工作,做好学生的学年鉴定和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做好学生各类评先推优的考核、选拔推荐和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及受处分学生的跟踪教育工作。
(十二)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开展学生工作理论研究,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论文和一个自己在学生工作中的典型工作案例。
(十三)完成好学院和系(部)的工作计划,管理好学生事务。参加学院和系(部)召开的学生工作会、情况汇报会、经验交流会、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等会议,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十四)做好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系(部)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处)。
四、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确保在工作中不出现责任事故。
五、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对所带学生班级每月至少召开1次班会,讲评总结班级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团组织生活会或者团组织活动,指导团支部开展工作。
(二)周会制:对所带学生班级每2周至少召开1次班委会,了解班级情况,研究布置班级工作;每2周至少组织1次班级政治理论学习或者形势政策教育,落实学校政治学习制度。
(三)例会制:参加系(部)每周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日志制:建立健全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班级问题,并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志。
(五)检查制:经常深入学生中检查学生的遵规守纪、学习生活、安全文明等情况,做到每周至少深入到学生中对学生进行1次全面考勤、检查1次学生宿舍、检查1次早操(或早间活动)、检查1次晚自习,落实每晚学生就寝情况和晚归、夜不归宿情况的检查制度和早操、晚自习的考勤制度,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系(部)报告学生情况。
(六)周报制:每周按时将学生就寝、请假、违纪等在校基本情况统计并报告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七)谈话制:坚持经常性地与个别学生谈话,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辅导,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解决。
(八)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九)听课制:有计划地参加所带学生班级的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次),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培养工作。
(十)值班制:参加学院学工系统干部和辅导员住学生公寓值班,落实值班任务。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应当安排自己在学生公寓临时住宿。
(十一)档案制:完整建立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经济条件、心理变化、学籍变动、资助情况、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
(十二)请示汇报制:举办大型学生活动须事先请示,发现学生中有异常情况和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系(部)党总支和学院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十三)责任制: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负责,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六、辅导员配备与选聘
(一)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根据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秀、相对稳定”的原则,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和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辅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不少于4年。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应当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二)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部)团总支书记、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相关职务,符合任课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承担教学工作的辅导员,其承担的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是专任教师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3,超过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计发超课时教学工作量津贴。辅导员每学期承担的教学工作最高不得超过专任教师的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超过专任教师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部分不再计发超课时教学工作量津贴。
(三)专职辅导员一般应从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中招聘,也可从校内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选聘,其中思想政治教育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等人文社科类专业毕业生应当占一定的比例。新选聘或者新招聘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至少应当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4年。
(四)根据学院年度核定的补充辅导员人数及各系(部)的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招聘计划和分配意见及选聘的具体标准等,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五)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暑假期间对各系(部)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状况进行集中分析、研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辅导员经系(部)和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整的辅导员在离开现岗位前,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六)专职辅导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经系(部)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七)专职辅导员任职满4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连任或者从事其他工作。
七、辅导员待遇
(一)校内工资待遇
辅导员的校内工作按照管理岗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专职辅导员可按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和政策规定参与所从事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其中申报德育和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按照不少于当年比例单列指标评审推荐。
2、学院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实际,在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教学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3、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具体负责申报德育和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的审核、推荐工作。
(三)岗位补贴
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实际,按照学生人数每生每月1.5元的标准划拨至各系(部),作为辅导员专项补贴,同时给予辅导员每人每月100元的通讯补贴。
(四)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的兼职辅导员,应当按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其管理与考核及相关待遇、教学工作量的规定与核算均与专职辅导员同等对待。
八、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一)学院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专职辅导员,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在职学习或者脱产学习,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院建立辅导员短期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等多种培训,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河南省举办的辅导员培训班学习,适时安排辅导员脱产、半脱产或者在职培训进修。学院将辅导员短期培训经费设专项列入师培费中,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专门用于辅导员短期培训、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等。
(三)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学术研究。
(四)学院把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其他管理工作岗位选派。
(五)任期届满后,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九、辅导员管理与考核
(一)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领导。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辅导员的宏观管理、选聘、配备、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各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学院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各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牵头负责。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晋级、干部选拔竞聘等挂钩。
(三)学院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年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四)学院制定辅导员奖励办法,每2年召开1次辅导员工作会议,研讨理论、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奖励优秀辅导员、优秀论文。
十、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共太阳集团tyc539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