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优”。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
第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推优”对象:年龄在28周岁以下,团组织关系在我校且能按时注册的共青团员。
第六条 “推优”条件:
(一)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满十八周岁,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三)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优良,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推优”:
(一)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有不及格;
(二)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居本班后50%;
(三)上一年度受到校内处分。
第三章 “推优”程序和步骤
第八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团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推优”条件提名“推优”候选人。
第九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对“推优”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进行。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优”候选人进行个人总结;
(二)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的情况;
(三)与会团员对“推优”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推荐其作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填写支部评议意见,报所属学院团委审核。如果被推荐的是团支部书记,评议意见由支部组织委员签字。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审核支部评议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报校团委审核同意并备案。
以上为常规“推优”程序和步骤。除此之外,团支部书记、班长及学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所在学院团委在全面考察其现实表现的基础上直接向相应党支部推荐。校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校团委在对其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学院党组织推荐。凡属直接推荐,在全面考察时要注意征求“推优”对象所在团支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党委领导本单位的“推优”工作,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学生党支部书记为成员。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讨论研究“推优”工作,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定期与校团委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不断提高“推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团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的核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将“推优”材料及时归入入党积极分子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太阳集团tyc539委员会组织部会同共青团太阳集团tyc539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