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院发[2010]6号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系(部、中心)主任是系(部、中心)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部、中心)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各系(部、中心)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
第三条 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系(部、中心)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同时每个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 各系(部、中心)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各系(部、中心)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系(部、中心)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系(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保卫处批准,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购买或领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过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