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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太阳集团tyc539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 校发〔2015〕84号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17/04/10 16:34:05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及工伤假等。

第二章 事 假

第三条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四条 事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含)以内事假,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事假经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工资待遇:

(一)一年累计或连续不超过90天(含)的,按下列标准扣发事假工资。

党政管理人员:〔(国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校内岗位工资+业绩津贴〕÷30×请假天数

教学人员:〔(国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校内岗位工资〕÷30×请假天数

(二)一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除扣发(一)外,还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三章 病 假

第六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经批准可休病假。

第七条 病假在1个月(含)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一年内累计或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第八条 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连续或累计病假不超过6个月(含)的按下列标准扣发病假工资:

党政管理人员:〔(国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校内岗位工资+业绩津贴〕÷30×请假天数

教学人员:〔(国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校内岗位工资〕÷30×请假天数

(二)教职工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除扣发(一)外,还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四章 婚 假

第九条 教职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请婚假。

第十条 婚假准假3天,依据太阳集团tyc539工发[2008]8号文件,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3天。

第十一条 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五章 产 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产假。

第十三条 女教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后,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太阳集团tyc539工发[2008]8号文件,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三个月产假。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女职工按下列标准扣发产假工资:

党政管理人员:(校内岗位工资+业绩津贴)÷30×月休产假天数

教学人员:校内岗位工资÷30×月休产假天数

第六章 探 亲 假

第十五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人事处审批,经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

第十六条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教师在寒暑假中享受探亲假、管理人员在学校规定的寒暑假轮休期间享受探亲假,均不扣工资和补贴。教师在开学期间享受探亲假、管理人员在寒暑假中享受探亲假超出学校规定的轮休期天数,均按事假的待遇规定扣发工资。

第十七条 探亲往返路费根据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报销。

第七章 工 伤 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负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人事处批准的,可休工伤假。

第十九条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八章 丧 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请丧假。

第二十一条 丧假准假3天,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当月丧假累计3天以上者,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九章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无论请何种假,均须先填写《太阳集团tyc539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以必要的证明,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凡未经批准而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呈审手续,若由他人代办一律无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例外:

(一)女教职工分娩请产假者;

(二)教职工因患急病住院,凭医院住院证明请病假者。

第二十五条 正、副处级干部请假,需按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并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章 考勤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考勤,并将考勤员名单报人事处。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勤员每天应如实记录考勤对象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拖延、补填、预填。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获准后,按附件1的流程要求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 当月考勤,由考勤员交学院(部门)领导签字后,按附件2的流程于下月5号前报人事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学院(部门)教职工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学院(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学院(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假期的;

(四)不服从工作调动,不到岗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第三十三条 旷工处理

(一)各学院(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学院(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教职工旷工者,除扣发其旷工期间的的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福利补贴)外。另按下列标准扣发工资:

1.月累计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

(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教师除外))×12+基础性绩效工资×14

2.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的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教师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12

3.年累计旷工满5个工作日者,除扣发2的工资外,还停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4.年累计旷工满10个工作日者,除扣发2的工资外,还停发3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5.年累计旷工满1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不含)以内者,另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教职工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病假、探亲假、婚假和产后长假遇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事假、丧假遇到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工资因请假扣减后,低于当期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三十七条 非在编聘用人员的请假和考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太阳集团tyc539校长办公室

2015年10月28印发


   
  作者: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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