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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09/09/01 14:58:04    浏览: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豫人职 [2005]12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 [1998]54 号)、《关于做好 2005 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105 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 [2004]98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考试的范围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中学、小学教师和申报艺术系列(美术专业除外)的人员,申报评审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仍不作要求。
  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律师、公证、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国际商务专业除外)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时,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需转换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外,外语不作要求。
  二、考试的语种、专业类别和等级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开考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 3 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每个语种及专业类别分 A B C 三个等级。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确定参加考试的语种及专业类别。
  国家未开考的古汉语和医古文仍由我省统一组织考试,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同时进行。考试分正高、副高、中级三个级别。
  三、考试的对应级别
  (一) A 级的适用范围
  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申报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 B 级的适用范围
  1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 、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3 、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 、申报未设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工程系列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 、除高教、科研、卫生系列外,申报其它设置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 C 级的适用范围
 1 、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2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 、除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含参加全国及省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
 (四)下列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一门外语
 1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 、申报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从事国画创作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可选考医古文或一门外语
 1 、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前(不含 1977 年)正式参加并一直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进入中医药学校学习及中医学徒人员;
 2 、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卫政字 [1978]1583 号文件规定吸收到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中的人员(即 1979 年统招人员);
 3 、申报或聘任卫生系列中医、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四、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从 2005 年起,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五、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或经省政府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不能参加当年外语考试的人员。
 (三)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
 (四)通过 BFT 高( A )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五)出国留学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六)当年年底年满 50 周岁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七)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八)通过 BFT 中( I )级考试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在企业(不含企业中的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获得本专业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者:
  1 、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 3 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 3 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其他业绩特别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作者: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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