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院发[2007]31号文件精神,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但未签订协议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对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单证(即只有博士学位证)学费报销最多不超过2万元,双证(即同时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报销最多不超过4万元,可享受取得学位当年我院引进博士研究生的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及学位津贴三项待遇。
二、夫妇双方均为博士研究生来我院工作者,只按1人标准发放安家费,其它待遇均按我院当年引进博士研究生待遇执行。
三、目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而没有与学院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的教职工,须于2009年12月底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毕业后不享受相关待遇。
四、本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