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科学布局、统筹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分类实施,尊重科研规律,针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主体不同的创新需求、研发定位和目标导向,在项目的产生途径、组织流程、支持方式、绩效考评等方面因类施策、分类推进。
第三条 专项聚焦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是引领作用突出、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明显、支撑作用显著的重大科研项目。
专项主要包括重大创新专项、重大公益专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三个二级专项。其中,重大创新专项包括《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11号)中的创新引领专项和重大创新示范专项,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关键,突出产业化,政府主动布局,企业牵头主导,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打造标杆、形成示范,突出产业化目标,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发展;重大公益专项主要聚焦我省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以及基础学科、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主要瞄准自创区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依托创新骨干企业,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力争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省级管理部门,包括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等。
(三)项目承担法人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评估、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切实履行专项推荐、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省级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配合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专项申请和实施;完整、真实的提供专项实施相关材料,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能够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
(二)能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或能够在民生公益领域形成应用示范效应。
(三)应依托市级及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四)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二)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会同省财政厅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项目的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对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文件,其中意义重大的创新项目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立项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任务书管理。省科技厅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总体、阶段绩效目标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省科技厅视情况组织开展关键节点的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经费。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或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后补助支持,可事先拨付一定比例启动经费,其中创新引领专项分年度按比例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地方采取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夯实专家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并作为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收回结余资金。对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绩效考核结果良好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总额拨付后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中和差的,适当调减后补助金额或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年。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项目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纳入河南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加强项目实施成效和重大成果宣传。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申报受理、论证立项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通过“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明显进展和重大成效,加强成果宣传;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调整的重大问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未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给予宽容认可。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