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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的学习生活场所和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太阳集团tyc539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家住学校附近的学生以外,原则上都应当在学校住宿。住宿由物业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寓部)按照二级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占用空床位或者转让、转租床位。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住宿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
第二章 住宿及退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应当办理住宿手续,住宿由各二级学院协助公寓部统一安排。新生持报到程序单缴费后,按程序单上提供的学生公寓房间号,到该公寓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登记建档;在校生新学年入住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按照预定住宿方案在两周内到本公寓值班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 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严禁学生私自调整宿舍;因特殊情况(宿舍同学间出现矛盾、有空床位的宿舍进行合并、转专业学生的迁出迁入等)需要调整宿舍,需经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认可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再到公寓楼值班室更换房间钥匙,变更学生住宿信息;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第五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入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寓部按照退宿管理办法具体办理。手续办完后,应当立即腾空床位、交还宿舍公用物品,搬离宿舍。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需要根据财务收费标准继续缴纳住宿费用。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到公寓部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
第六条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虽可以坚持学习,但不适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因特殊原因外宿审批表》,因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出具的保证书,经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可以在校外住宿,并到公寓部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新生入学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按上述程序审批办理。
第七条 学生出入学生公寓,应当佩戴校徽或者主动出示学生证、一卡通,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查询。
第三章 作息时间
第八条 公寓早、晚送电、熄灯时间,早6:00送电,晚23:00熄灯,公寓熄灯时,校园网络信号同时关闭。公寓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锁门。
第四章 行为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前要按时返回宿舍,不得无故晚归和夜不归宿,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晚归学生应向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锁门期间外出,须持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明,凭学生证或一卡通在值班室登记后出楼。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自习时间、午休和熄灯后,不得在公寓内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嘻戏打闹、播放音乐或者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得在公寓内做踢(拍)球、溜旱冰、跳绳、跳舞等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不得在阳台栏杆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得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或者进出公寓;不得向窗外摔瓶子、扔杂物或者敲盆打碗起哄。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不得在宿舍内串访,未经允许,异性不得进入公寓;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出学生公寓,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外来人员探访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学生会客可以在值班室进行;非本楼住宿人员进入公寓时,应当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并于当日晚10:00前离开宿舍楼。
第十二条 每位学生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未经允许,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三条 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涂抹海报、发放传单等宣传物品,不得将宿舍作为商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制作、复制、传播、买卖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钱、酗酒、抽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哺乳类(狗、猫、兔、鼠等)、爬行类(龟、蛇、蜥蜴)、鸟类和节肢类(蝎子、蜘蛛、蜈蚣等)动物。
第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校园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在宿舍内进行网络直播业务。
第十八条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学生要爱护公寓配备的各种公用物品,不得随意调换、拆卸。如有丢失和损坏要照价赔偿。宿舍内水、电学校按规定标准每月分配给学生,并实行“定额使用、超额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要协同后勤管理处加强对公寓的管理,坚持辅导员进住公寓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寓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要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爱护劳动成果。保持室内外清洁。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蹬乱踏、乱贴乱挂、乱泼乱倒。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卫生属于所住学生的卫生责任区,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要分别在上午和下午上课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垃圾清除,并负责全天保洁。房间内要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全体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对不遵守宿舍值日制度的同学,宿舍长应当给予提醒并帮助纠正,对不改正者,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汇报,并报二级学院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并定期在楼区公布宿舍卫生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布置应当文明大方,健康向上,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积极的氛围。
第二十三条 不得带饭菜、西瓜等进公寓;宿舍内不许堆放杂物,垃圾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公寓部、校团委、学生会要组织好宿舍文明、卫生的检查、评比,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好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寓值班人员要加强安全责任感,认真检查进出公寓人员证件,对进出非本公寓的学生或者可疑人员要检查、询问,对携物外出人员要严格检查。学生应当主动配合值班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提高防盗、防骗意识,柜子要上锁,现金、贵重物品不宜存放在宿舍,本人要妥善保管,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公寓不负责任;发现推销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室,发生被盗事件,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
第二十七条 家用电器(电冰箱、洗衣机、电磁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允许进入公寓;
第二十八条 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加锁,不得私配钥匙;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遗失钥匙应及时报管理员处,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并由当事人交纳材料费用,如不报告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用电、注意防火。不得在公寓内私拉乱扯电线,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蒸蛋器、电吹风、烘鞋器、电夹板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不得将使用交流电的电器放在床上使用;不得从楼内应急灯、电风扇上私拉、私接电线;不得擅自加装插座、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学生因以上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酒精炉、固体酒精、煤油炉、液化气等明火做饭等;不得将管制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内;不得在房间内给电动车电瓶充电。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或者假期离校期间,个人物品要注意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留存在宿舍内。
第七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所用设施,由学校按照标准和计划统一配备。公寓部对宿舍公用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建立财产登记卡。入住时应根据标准验清数量,如发现缺漏或者损坏应当立即上报,检验完好时宿舍长签字验收。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私自拆卸、挪用、调换公用物品。不得私自添置大件家具(如电脑桌、电脑椅、沙发等),宿舍内不得使用吊床、吊椅等。
第三十四条 爱护使用各种公用设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学生房间内为智能供电系统,宿舍内安装使用2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如饮水机等电器),应事先向公寓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审核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宿舍公用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宿舍长应当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修,不得私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七条 室内公寓物品如有人损坏的,宿舍长应当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规定作出赔偿。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如有违反规定者,将视其情节按照《太阳集团tyc539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违法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我校学生公寓的所有的学生。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tyc539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校发〔2007〕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物业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