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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家属区采暖收费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规范供热管理,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现根据国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42号】、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热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试行标准的通知【(2010)3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用房、独立核算单位、出租用房由具体主管单位向动力服务中心缴纳采暖费,工资关系不在我校的住户采暖费由动力服务中心直接收取。
第三条 住宅区采暖费收取按照洛阳市相关文件规定作为参考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经工会广泛征求意见,家属区实行全成本核算,按照现有的流量表计量,参考住户采暖面积综合收费。
第四条 学校将供热设施委托动力服务中心管理、维护和运营;动力服务中心负责向学院提供供热服务保障,后勤管理处对动力服务中心进行监管和考核。
二、供热服务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 供热服务标准
一、根据洛阳市热力公司的供热服务承诺,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2℃。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二、加强供热设施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度,上岗前要进行人员培训,坚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服务。
第六条 供热监督和保障
一、采暖期间学院对用户室温进行抽查,并由用户签字,作为采暖管理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后勤管理处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
三、因停水、停电以及城市热源不稳定等原因无法正常供暖时,动力服务中心应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四、院内公用房供热面积发生变化时,后勤管理处负责将变化情况通知动力服务中心。
五、后勤管理处对院内供热系统合理使用,统一管理,凡新增供热负荷,由后勤管理处审批。
六、动力服务中心要加强供热管理,及时处理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各种投诉,保证正常供热,杜绝各种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用户权利和义务
一、供热达不到服务标准时,用户可向动力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动力服务中心应积极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用户也可直接向后勤管理处反映,后勤管理处应督促动力服务中心予以处理。
二、供暖设施原则上不准改动,确需改动供暖设施的用户,要向后勤管理处递交书面报告,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并安排动力服务中心进行改动;且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2.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热交换器等用热设施;
3.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4.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5.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
6.阻碍管理部门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
7.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发现用户有以上行为,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用户整改,据不整改的,可停止向该用户供暖;因私自改动供暖设施,造成暖气爆裂、漏水等现象的,由用户自行承担损失,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赔偿损失;造成供暖安全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供热系统是一个封闭循环系统,自家及相邻用户出现供热问题时,用户有义务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以确保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用户要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未按时缴纳采暖费的,后勤管理处有权停止向该用户供暖。
三、家属区采暖费收取
第八条 收费范围
我校供热的王城校区馨园、开元校区绿园、珠江路家属区
第九条 收费及核算办法
一、未采暖住户不收取热费。
二、封顶住户按照原0.16元/平方米/天标准的1.15倍收取【洛阳市发改委(2010)30号】。
三、正常采暖住户收费=基本热费+流量热费
基本热费=采暖住户建筑面积×90%×0.16元/平方米/天×30%×采暖天数;3吨以下不收取基本热费【洛阳市发改委(2010)30号】。
流量热费=住户采暖流量(抄表数)×供热系数
供热系数=【全成本—封顶户采暖费总和—基本热费】÷总流量(正常采暖户的合计抄表流量)
四、家属区实行全成本核算(全成本包含上缴热力公司热费、交换站水电费及人工工资),每个采暖期开始邀请住户代表监督抄表,监督采暖收费的计算、公布,确保收费透明、公开。
五、供热时间按照实际采暖天数计算。
第十条 收费方式及时间
一、职工住宅采暖费在采暖结束核算后从工资中扣缴。
二、每年10月1日—11月10日采暖前,经营性用房、独立核算单位、出租用房由具体主管单位向动力服务中心缴纳采暖费,工资关系不在我校的住户采暖费由动力服务中心直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