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379-659293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的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各类物资供应,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后勤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物资采购范围:食品主副食原材料,维修物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保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机构设置。为了做好物资采购工作,采购工作由后勤采购供应科根据采购任务成立物资采购小组,成员由采购供应科和使用部门组成。采购金额超过五万的大宗物资采购,邀请监督管理科人员参加。
第五条 岗位职责
1、对各中心、科、室提交的物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
3、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保管;
4、负责物资的验收,费用核算、报账。
第三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六条 物资采购工作原则
1、按需采购;
2、集中采购;
3、优质、节约;
4、规范、服务;
5、同类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服务;
6、对于试用类物资,由使用部门先出具试用报告,经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 制定采购计划
1、各中心、科、室根据需要每半年上报一次采购计划,编制《物资采购审批表》;
2、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处长或主管经理审核,处长审批,由采购供应科汇总,编制采购计划;
3、对使用量小、不适宜集中采购、价格在2000元以下的物资,经主管副处长或中心经理同意后可直接采购并按入库报销流程执行。
第八条 确定供应商
1、经过市场考察、调研,确定候选供应商;
2、物资采购小组向相关供应商发出邀请;
3、供应商要按照《物资采购报价单》提供所供商品的名称、规格、品牌和价格等信息;
4、物资采购小组集体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供货方;
5、如需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签订相关采购合同。
第九条 对符合招标或固定资产条件的物资采购工作,按学校招标或申办固定资产程序,由各部门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符合经济立项条件的物资采购工作,由使用部门按照《校发〔2015〕50号--关于印发学校经济活动工作流程及审批表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立项、采购。
第四章 物资验收与入库
第十一条 验收流程。
1、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部门提供商品和清单,同时向采购供应科提供物品清单;
2、物资到库后,物资采购小组负责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及规格型号等情况进行验收;
3、验收中的不合格物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进行退、换货处理;
4、验收合格的物资,由使用部门保管员对物资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发出的货物使用部门要建立台账。使用时,须有领取人签字。
第十三条 供应商提供报销凭据,使用部门建立物资进库帐并核对无误后在验收单和发票上签字,进入报账流程。
第五章 报账
第十四条 报账程序由物资采购小组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报账时应提供如下单据:
1、发票。需经采购供应科、使用部门保管人、主管副处长或中心经理、处长/总经理审核签字;
2、《物资采购审批表》或《太阳集团tyc539经济立项活动审批表》复印件;
3、《物品采购报价单》复印件;
4、《物资验收单》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大宗物资时,应通过转账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采购供应科。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