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徒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9世纪至13世纪之间的“行会学徒制”,那时从事某种行业必须加入该行会充当学徒。1919年,《阿斯蒂埃法案》颁布,标志着法国以国家法令的形式规范学徒制体系建设的开始。
“现代化”的法国学徒制改革始于20世纪中期,其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标志性的事件。例如,一些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在1961年签订了内部协议,建立了“学徒培训中心”,并规定政府除了征收学徒培训税外,有义务保证学徒制的经费投入。
1971年,法国颁布了《德罗尔法案》(“学徒制法案”),奠定了学徒制在法国职业教育体系组成中的法律地位。 此后,法国学徒制“现代化”的改革不断。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主要是为了扩大学徒制的人数和范围。例如1983年的《权力下放法案》,扩大了地方政府在学徒制组织和经费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将参加学徒制的年龄上限提升到26岁;1987年的《塞甘法案》,将通过学徒制可获得的职业资格范围从职业技术证书扩大到了职业高中会考证书,乃至大专技术文凭、工程技术文凭、专业学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20世纪90年代,法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学徒制改革浪潮,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学徒制对青年和企业的吸引力。1992年,法国的《第92—675号法令》强调社会合作者、企业以及学徒培训中心的作用,并允许在公共事务领域开展学徒制实验;1993年法国通过的《93—1313号法令》,规定面向14岁以上的青年开展学校本位的工学交替课程,改善学徒制的教学质量;1997年通过的《第97—970号法令》正式提出在非工商业的公共行业建立学徒制。
2002年,法国出台了影响重大的《社会现代化法案》,其中包含了一些有关学徒制的措施,例如在学徒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工资收入等方面如何更全面地保护学徒。此外,该法案还重构了学徒培训中心的经费机制,消减了每个学徒培训中心最低经费资源的不平等,并进一步理顺收缴学徒培训税的程序。
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给法国学徒制带来的冲击,法国又连续出台系列法令,为学徒制设立奖励津贴和国家资助,激励企业提供学徒岗位。
目前,法国约有1500家学徒培训中心,40多万名学徒。美发、酒店、餐饮、银行、通信等行业都向学徒开放。80%的高等商学院为学生提供具有学徒身份的实习机会。
参加学徒制是法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的法律规定,年龄在16岁至26岁之间的任何人员都有权参加学徒制。学徒既是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可获得企业发放的津贴,数额一般为最低工资标准的25%至80%。
对于企业,政府会通过学徒培训税、拨款等各种形式对学徒教育进行补贴和扶持。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的公共或私人企业、协会、自由职业,只要能给学徒提供所需的培训,都有资格签订学徒合同。
法国的学徒制分为高中和高等教育两个层次,涵盖了法国国家职业资格的2—5级,相当于欧洲资格框架的3—7级。其中,高中层次的学徒可获得的资格证书包括职业技术证书、职业学习文凭、进修专业文凭、职业证书、职业高中会考证书等;高等教育中的学徒可获得的资格证书包括大专技术文凭、大学技术文凭、专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工程师文凭等。这些证书与学生通过全日制教育可获得的证书完全一样,之间的等级也是相互衔接的,由此构成了法国纵向直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另外,法国学徒制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工商业、手工业、服务业、农渔业等私营和公共服务领域。
法国学徒制的组织管理机构众多,主要分布在国家、行业和行政大区三个层面。
在国家层面,法国国民教育部和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负责职业教育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并通过设在行政大区的学徒制监管处直接监管其下属的学徒培训中心。农渔业领域的学徒制由农渔业部负责,经济、产业与就业部,青年与运动部等其他部门仅负责其相关领域的职业资格制定。此外,法国还设有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国家终身职业学习委员会、职业咨询委员会、国家教学委员会、国家专家委员会、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工程师等级委员会等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资格证书,并向相关部委提供政策咨询。
在行业层面,法国的工商业委员会、手工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行业委员会高度参与学徒制的组织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注册备案学徒制合同,跟踪、协调学徒制开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在行政大区层面,学徒制的具体管理由行政大区负责,主要的机构有大区就业与职业培训协调委员会,大区经济、社会及环境委员会以及大区就业与培训观察所。这些机构一方面与行业组织合作,另一方面与国家部委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协调。地方政府或行业委员会也会管理学徒培训中心。根据当地的需要,大区政府会与行业协会签订学徒培训目标合同,再根据此合同与国家签订相应的发展计划。此外,大区市政局还负责管理国家和大区提供的学徒制经费。另外,地方政府有权审定学徒制培训计划和专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