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研究中心 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2015-11-12  点击:[]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实验室主任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工作,负责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监督、检查、调拨、分配和管理。根据设备的具体使用人或课题组,指派各分室设备管理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二、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来源:学校及主管部门划拨的实验室建设费、自筹经费和科研经费。

1. 实验室制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规划,向上级争取实验室建设经费;

2. 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研究方向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3. 各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发展的需要,直接采用科研经费购置所需设备。

4. 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购买计划,委托设备管理处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室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太阳集团tyc539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者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太阳集团tyc539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四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实验室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者,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五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者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实验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者和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给私人使用。实验室内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学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物。

三、处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设备管理员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实验室闲置多余,已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太阳集团tyc539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者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太阳集团tyc539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材料研究中心

20113月修订

上一条:附件:实验报告要求 下一条:材料系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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