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节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专科生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学分要求分别见《太阳集团tyc539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太阳集团tyc539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第十七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的具体规定分别见《太阳集团tyc539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太阳集团tyc539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者不及格。
第二十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二十一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二十二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节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学分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学分绩点 |
90~100 |
5 |
优 |
4 |
85~89 |
4.5 |
良 |
3 |
80~84 |
4 |
||
75~79 |
3.5 |
中 |
2 |
70~74 |
3 |
||
65~69 |
2.5 |
及格 |
1 |
60~64 |
2 |
||
0 ~59 |
0 |
不及格 |
0 |
第三十一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分别见《太阳集团tyc539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太阳集团tyc539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二)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三)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上课,擅自回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节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二)自入学起课程补考、重修后不合格学分累计本科生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专科生达到或者超过22学分的;
(三)凡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凡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二)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三)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四)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五)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六)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经批准选读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未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太阳集团tyc539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等具体要求和相应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分别见《太阳集团tyc539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太阳集团tyc539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同学交往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体育团体来校演出、比赛,应当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注意安全,不得在校内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或者从事其他无安全保证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招招生考试。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结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处;结婚的学生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不给结婚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太阳集团tyc539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按照《太阳集团tyc539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行为管理执行本规定。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行为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太阳集团tyc539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