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自行设立岗位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开发校外的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推荐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并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做好报酬发放统计的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与工时:
(一)勤工助学岗位为实践育人岗位,岗位设置应坚持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发展相结合、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相结合、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相结合。按照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勤工助学活动还可参与地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大型活动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当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数量根据学校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有关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时间安排上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实际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三)勤工助学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洛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聘用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优先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聘;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受聘当学期及前一学期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五)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六)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实践教育岗位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公开招聘情况,结合学生的个人特长和家庭经济情况,确定上岗学生名单。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末,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学期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学期设置。固定岗位申请一般每学期受理一次,各单位于每学期第1周将单位领导批准的“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设岗申请表”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临时岗位由用人单位于用工前1周将单位领导批准的“太阳集团tyc539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设岗申请表(临时岗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于每月初(一般在每月4日前)将学生上月勤工助学考勤表,经单位勤工助学具体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给学生本人。临时岗位的考勤上报和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参照固定岗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发放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者有专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者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注重对学生的培养教育,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提供有效帮助。学生不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可予以解聘。被用人单位解聘的学生,当学期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应当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洛阳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同意,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中,如果出现协议纠纷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使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资助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套取勤工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发〔2017〕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