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河南省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统一分配到各系。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比例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的学习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的前20%;
(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党总支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太阳集团tyc539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一)每年9月初,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在全院范围内启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各系负责接收《太阳集团tyc539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进行初评,择优推荐,并将评审的结果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初评名单和申请表,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四)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安排一般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系将学生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使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为了进一步弘扬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和获奖学生的示范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各系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他们勤奋学习、立志成才,培养他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九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阳集团tyc539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太阳集团tyc539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