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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2008-11-20浏览次数:

太阳集团tyc53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河南省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当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以下2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四条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认定机构: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由各系成立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在各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年级学生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准备和提供国家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和相关表格;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寄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国家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各系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当向在校学生发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太阳集团tyc53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太阳集团tyc53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果有异议,应当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师生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六)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太阳集团tyc53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后续管理:

(一)各系、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库,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系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度重视,必须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系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条认定结果的适用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适用于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并作为对学生其他有关资助的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太阳集团tyc53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太阳集团tyc539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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