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用药范围多达2400余种。
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的补充保险,由个人缴费,重点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参保人员范围
我院各类在校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四、筹资标准及医保支付限额
保险种类 |
政府各级
财政补助 |
一般居民
个人缴费 |
在校大学生
个人缴费 |
年度医保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 |
基本医疗保险 |
240元 |
120元 |
30元 |
12万元 |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
|
30元 |
10元 |
16万元 |
合 计 |
240元 |
150元 |
40元 |
28万元 |
五、参保要求
我院所有在校各类学生均应当按政府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为了提高广大同学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提倡学生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六、参保缴费方式
以系(部、院)为单位汇总参保学生缴费和相关信息(30元为基本医疗保险,10元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数据和信息及费用按要求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由学院统一向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缴费和入保手续。首次参保学生另外须交1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医疗保险证卡费7元。
七、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一级医院 |
100元(含定点社区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
80% |
二级医院 |
400元 |
70% |
三级医院 |
600元 |
60% |
家庭病床 |
100元 |
60% |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参保学生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元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部分按50%给予二次补偿报销。
(四)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五)普通门诊报销
1、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普通门诊报销在校内进行报销。
2、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即我院学生因病门诊应当到院卫生所就诊(急诊除外),需转诊的,须经卫生所签批后到学院指定的市中心医院和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未经批准的,在校外就医门诊医疗费用,除急诊外,一律不予报销。
3、为加强普通门诊费用管理,学生寒暑假期间在校外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4、各系(部、院)统一组织的学生集体在外地实习期间,学生患病需门诊就医,可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普通门诊费用单据须经带队教师签字并说明情况后,可回学校按照本规定报销。
(六)特殊疾病门诊
1、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3)结核病化疗;(4)器官移植抗排异;(5)血友病;(6)丙肝干扰素治疗(48周);(7)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8)小儿手足口病(甲类按80%、乙类按70%比例报销);(9)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2、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限额标准报销:
(1)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240元/月)、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300元/月);(2)精神分裂症(100元/月)、抑郁症(100元/月)、重症难治性强迫症(160元/月);(3)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4)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5)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骨髓增生性疾病(120元/月);(6)系统性红斑狼疮(240元/月)、强直性脊柱炎(240元/月)、系统性硬化症(240元/月)、多发性肌炎(240元/月)、类风湿关节炎(120元/月)、原发干燥综合症(120元/月);(7)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8)动脉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80元/月);(9)肝硬化失代偿(300元/月);(10)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11)脑垂体瘤(100元/月)、甲状腺功能减退(80元/月);(12)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肾病综合症(160元/月);肾脏疾病+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13)Ⅰ型糖尿病(160元/月);(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0元/月);(15)自身免疫性肝炎(300元/月);(16)高血压病Ⅲ期(80元/月);(17)帕金森综合症(Ⅰ-Ⅱ期160元/月、Ⅲ-Ⅴ期320元/月)。
实行集中认定的12个病种是:糖尿病并发症、Ⅱ度以上心衰、Ⅰ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硬化失代偿、肾脏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丙型肝炎、高血压病Ⅲ期、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社会保险部门每月组织一次认定。参保居民可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服务大厅30号窗口申请认定(节假日除外)。其他病种实行非集中认定。初次认定和复审均通过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申请。
其他病种实行非集中认定。初认定和复审均通过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申请。
学生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具体业务经办流程和详细规定参照《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手册》执行。
(七)其他优惠政策
优惠项目 |
优惠标准 |
中医院住院 |
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
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 |
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
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
八、在市区就医住院出院时可直接报销医疗费的医院
参保学生在指定的13家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出院结算时,可直接报销医疗费。
13家市区定点医院是: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0中心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洛阳东方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洛阳市第一中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结算
参保学生住院就医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个人应付的起付标准、个人负担部分和自费金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步结算。
十、参保学生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
学生参保后,符合市外转诊就医的(经本市二级甲等医院或三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难以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本市无治疗条件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专家签字,所在医院医保办审核,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可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
凡未经审批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外,一律不予报销。
十一、积极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广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提高个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
十二、建立长期参保缴费机制
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与其在洛阳市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2、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十三、咨询电话
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处学生管理科0379-65928078
地址:王城校区办公楼260房间
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热线:12333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居民医保科:0379-63221792
地址:西工区唐宫中路40号二楼服务大厅35号窗口
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健康保险部:0379-63341259
地址:西工区涧东路30号一楼服务大厅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