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学生积极担负社会工作,培养其社会工作能力,设校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单项荣誉奖。
一、评选条件
1.除对学习成绩要求外的“三好学生”条件。
2.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能积极主动地遵照上级精神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3.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公道正派,热心为同学服务,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4.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中有代表性的建议和意见。关心群众情绪、困难,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保持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
5.全学年两学期单科考核成绩一般应在65分以上。
二、评选办法
1.“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每学年评选一次。
2.“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原则上在院学生会、系部学生分会、院团委委员和系部团总支委员、院报学生编辑、学生社团、广播员、国旗班中产生。
3.院学生会、学生社团和院团委学生干部的“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由院团委推荐,推荐比例为30%;系部学生分会和系部团总支学生干部的“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由所在系部推荐,推荐比例为25%。院报学生编辑、广播员由宣传部推荐,推荐比例为30%,国旗班由院团委推荐,各系部一人。
4.院团委和各系部将推荐的“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名单、事迹,汇总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有关方面同志共同审定。
5.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的同学,取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被评选资格。
三、奖励办法
1.获得“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称号者,发荣誉证书,学生填写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随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同表彰。
2.受表彰的“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除给予精神鼓励外,相应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