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学生上个学年的各方面表现作为评定依据,以学为主,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初的一个月内进行评定发放。
2、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只评发一个学期奖学金,依照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在第二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评定发放。
3、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奖学金,均在各系同类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中排队评定(本次奖学金评定,按院系整合之前两校区分开进行)。排队评定后,以班级为单位造表,系部审核,学生处审批,财务处发放。
4、在同一学年内,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奖励比例、等级及标准:
等级 |
占学生总数百分比 |
标准 (每生每年) |
一等奖 |
2% |
1000元 |
二等奖 |
4% |
700元 |
三等奖 |
9% |
500元 |
二、享受奖学金须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年鉴定操行评定为“良”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两学期期末考试、考查课成绩无不及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讲文明,有礼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3.上学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受校、系通报批评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正在察看期者;
5.留(降)级生,试读生在留(降)级、试读后一年以内者;
6.有吸烟、酗酒、挥霍浪费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7.在上学期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