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开发校外的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三)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推荐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并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一位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与工时:
(一)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学院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有关单位的工作需要而设置。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时间安排上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当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等部门应当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应当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洛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洛阳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者有专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者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学年设置。每学年末确定下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
学院各用人单位以处级为单位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月平均上岗工时数、总工时数及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一般不接收科级(含科级)以下单位的申报。核算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核算的原则。
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直接受理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情况,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将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库,结合各用人单位用人所需的基本条件,确定上岗学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于每月初(一般在每月3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签领表及考勤表,经单位勤工助学具体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院财务处。院财务处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年中期,勤工助学岗位因学生违反聘用协议或者其他原因空缺的,由用人单位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重新予以补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同意,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果出现协议纠纷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使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资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套取勤工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阳集团tyc539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