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奖励办法
(2008年9月1日制定,2013年11月29日修订,院发〔2013〕105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奋发向上,锐意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太阳集团tyc539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班学习的2年级(含)以上学生均可参加评选,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在院学生会、系(部、院)学生分会、班委会和院团委、系(部、院)团总支、班团支部工作满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中评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原则上在院学生会、系(部、院)学生分会、院团委、系(部、院)团总支成员和校、系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权益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国旗护卫队、礼仪队、广播站、院报学生编辑等负责人中评选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 三好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品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的集体活动,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全学年未受过学校处分和通报批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操行评定为“优”;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全学年各科成绩考核及格,智力素质测评分在80分以上;
3.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以上;
4.评选人数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8%以内。
(二) 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的集体活动,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全学年未受过学校处分和通报批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操行评定为“优”;
2.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关心集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学习刻苦认真,能够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全学年各科成绩考核及格,智力素质测评分在75分以上;
5.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以上;
6.评选人数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人数的20%以内。
(三)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的集体活动,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全学年未受过学校处分和通报批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操行评定为“优”;
2.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关心集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学习刻苦努力,全学年各科成绩考核及格;
5.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以上;
6.评选人数控制在校、系级学生会和共青团学生干部的30%以内,其他在校、系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权益委员会、国旗班、学生社团联合会、礼仪队、广播站、院报编辑等负责人中评选推荐。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推荐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初至10月中旬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由系(部、院)、党委宣传部、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系(部、院)、党委宣传部、团委等相关部门评选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同意进行表彰。
四、奖励办法
(一)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学院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学生填写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二)受表彰的学生,除给予精神鼓励外,相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太阳集团tyc539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