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9月23日制定,2013年9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并具备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院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的组成包括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委员会的产生由院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七条 系(部)分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1.对本系(部)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2.负责处理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八条 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查准予毕业,同时所修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技能和知识,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法律法规者;
2.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四年中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不论补考、重修及格与否)累计达到24学分(含)者;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28学分(含):
(1)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
(2)第三、四学年各教学环节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核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
5.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不论补考、重修及格与否)累计达到12学分(含)者;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14学分(含):
(1)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
(2)最后一年各教学环节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核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
6.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受过记过处分,但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表现优秀,获得过院级以上奖学金或受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可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以系(部)为单位,对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由系(部)学位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授予学士学位,发给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报教务处复审后,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2.如遇特殊情况,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获得名单进行审定,并对特殊情况作出决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4.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将各系(部)上报名单和授予学位名单一式两份存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太阳集团tyc539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