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高效、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和资源共享,并与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互联,校园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各单位,以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应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上网用户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关键设备运行日志必须满足上级要求,用户访问互联网必须实行认证,校园信息发布一定要先审后发,校园网运行要有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条 加强校园网运行和管理工作,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技术培训和网络安全教育,对用户信息、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互联网、校园网及局域网的活动。
第五条 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损社会文明的信息。
第六条 接入校园网的全体学生、教职员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校长和主管校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建设、应用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校园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网络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审定安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化技术中心。
第八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应用培训等,保障校园网运行安全,建立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进行安全监控。
第九条 各接入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并明确一名网络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职能部门的网络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可以合为一人。其职责是:熟悉本单位的网络状况,负责本单位接入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和使用,保存本单位相关记录和文档,及时向信息化技术中心反映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本单位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网络管理员与信息管理员名单须报信息化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十条 校园网主干网是指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建筑物、大型建筑内各楼层之间的网络,以及校园网向上连接至互联网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内部的局域网络。
第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保障主干网的畅通。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如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无线网络等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化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信息化技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对其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化技术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保证子网正常接入主干网。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化技术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接入主干网。
第十三条 各单位网络与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子网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校外用户。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五条 IP地址是学校宝贵的网络资源,其分配和管理由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使用部门统一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使用和管理分配的IP地址。
第十六条 各单位需要接入校园网,应填写《校园网单位用户入网备案表》。入网单位应严格使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乱设或盗用IP地址。为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信息化技术中心有权中断乱设IP地址的网络。
第十七条 个人用户计算机需要接入校园网,应到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校园网个人用户入网备案表》,经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入和开通校园网。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用户要求办理上网账户、VPN账户、无线网络账户和电子邮件帐户,应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相关系统上开户。
第五章 信息资源与发布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各部门网站的审批。各单位开设网站,均须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太阳集团tyc539网站业务备案表》,并提供该网站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对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有审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必须设立流程,严格按照流程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权限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授权、随意发布信息。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都应充分重视校园网信息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丰富校园网信息内容。各开设网站单位有义务保证所提供资料和素材的准确、真实和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在校园网上开办各种信息服务,需向信息化技术中心申请办理注册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网上开设BBS或与此类似的公开信息服务(如聊天室、留言板等)。确需开设此类服务的,应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运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有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的网络信息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站点,或建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化技术中心有权中断其网络,将其从校园网上隔离出去,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填写校园网用户入网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必须采用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要安装防止网络攻击、抵卸网络攻击的系统,以及监控网络流量和防范不良信息的系统,各系统运行日志至少保存半年。校内所有公共上网场所的上网记录也要保存半年以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化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校园内基本建设施工,不得危害校园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对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要登记备案,由信息化技术中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经许可,用户不得随意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中发布信息(包括新闻、公告、通知,以及图片图像、音视频等),必须按照信息发布规程,先审后发。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中所有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违社会道德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中为用户开设的帐号、密码,以及用户填报的个人信息,是用户的私有信息,未经管理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向外提供这些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安全的主要工作,要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及时解决网络突发事件和安全问题。建立网络事故报告制度并定期汇报。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网络运行与经费
第三十八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校园网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按年度设立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也支持其它方式和渠道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九条 有关校园网运行经费的管理办法,以及校园网使用费的收取政策,由信息化技术中心制定,按学校公文审批流程,经学校研究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助校园网进行纯经营性服务。在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需求的前提下,借助校园网提供有偿服务需经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律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或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出具收款证明。需要缴费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交纳网络使用费。对于拖欠费用的,信息化技术中心有权中断其网络。
第八章 教育与惩戒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重视利用网络阵地,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及时处理校园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对于制造或散布病毒、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连网、私自发展校外用户、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帐户,停止接入校园网,校纪处分;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阳集团tyc539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院发〔2009〕2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