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快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是指能够把握某一重点学科发展方向、引领学科发展前沿、指导学科建设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每个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每个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学科骨干若干名。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条件
1.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愿为学科建设发展努力工作。
(2)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国内外或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属于同一个学科和方向。能够提出本学科发展中急需研究的核心问题,并带动学科成员开展研究。
(3)重点学科带头人要具有教授任职资格,重点培育学科带头人要具有教授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年龄均不得超过57周岁,45周岁(含)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4)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语言,能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处理工作。
2.学术水平至少应具备以下四条中的三条:
(1)近3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CD、CS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
(2)近3年主持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教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级教研、科技成果奖,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市厅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或获得国家专利(前2名)。
(4)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或学术专著、译著1部。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条件
1.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创新意识和合作精神,善于团结协作,愿为学科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努力工作。
(2)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较高,知识面宽,了解本学科方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能够提出本学科方向发展中急需研究的核心问题,并带领本学科方向成员开展研究。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45周岁(含)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4)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语言,能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处理工作。
2.学术水平至少应具备以下四条中的三条:
(1)近3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CD、CS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
(2)近3年主持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教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教研、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5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市厅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获得国家专利(前5名)。
(4)作为主要完成者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或学术专著、译著1部。
第七条 遴选程序
1.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每3年遴选1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补。
2.每次遴选由各系(部)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申报的学科领域,组织符合遴选基本条件的候选人申报。
3.符合遴选基本条件人员按要求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代表性的论文、项目、专著和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初评,提出推荐意见,报学科建设处。
4.学科建设处根据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基本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5.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条件及所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学科、学术带头人,评审结果报学院审批。
第三章 职责与任期目标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与任期目标
1.学科带头人为本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学科的梯队建设、条件建设、学术交流等学科建设工作。
3.组织完成本学科计划任务、年度总结、学科评估、检查等工作。
4.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管理。
5. 在一个任期内至少需完成本学科以下内容中的2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CD、CS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
(2)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大(点)科研课题至少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50万元(人文社科10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级教研、科技成果奖(前5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第1名)。
(4)获得国家专利(第1名)。
(5)主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职责与任期目标
1.在学科带头人领导下,协助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参与论证和选定本学科方向核心研究问题,围绕核心问题,提出研究项目,组织成员进行科学研究。
2.凝练学科方向,带领本学科方向人员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围绕具体方向和核心问题,经常性组织开展学术讨论,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按期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3.在一个任期内至少需完成本学科以下内容中的2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CD、CS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
(2)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及其以上重大(点)教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教研、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或省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市厅级教研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4)获得国家专利(前2名)。
(5)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或学术专著、译著1部。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考核
1.学科、学术带头人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学院优先资助学科、学术带头人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申报等。
2.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进行聘期内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3. 学科、学术带头人评估成绩不合格者,其所在学科的学科考核评估不得参评优秀。
第十一条 管理
1.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进行总体考核和管理。
2.聘期内,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因公离岗一年以内者,保留资格,按正常考核,一年以上者,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3.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学术带头人的资格: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 在学科建设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 出现重大教学、科研事故或工作事故。
(4) 不能很好地完成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