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63号
关于印发《太阳集团tyc539重点学科建设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提高我院办学水平,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并制定了《太阳集团tyc539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太阳集团tyc539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太阳集团tyc539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提供后备军和有力竞争者,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726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办学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
第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并带动和促进学院相关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从而整体提升学院的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层次;培育硕士学位点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四条 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第五条 院级重点学科包括院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培育学科两个层次。院级重点建设学科是学院为实现学科发展战略目标,提高综合办学实力,实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点的突破而确定的重点资助学科。院级重点培育学科是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梯队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而确定的重点扶持学科。
第二章 重点学科申报和遴选
第六条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学术梯队。其中,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教授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2、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明确的、有特色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取得比较突出研究成果,取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奖励,每个稳定研究方向须有一名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作为学术带头人。
3、有承担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已经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且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4、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取得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院级重点培育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学术梯队。其中,学科带头人应为正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明确的、有特色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取得比较突出研究成果,取得过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科研奖励,每个稳定研究方向须有一名副教授或博士作为学术带头人。
3、有承担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已经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的科研项目,且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4、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取得有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评选,由所在系(部)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太阳集团tyc539重点学科申报表》,由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论证、审批。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太阳集团tyc539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系(部)的,要在明确牵头系(部)的基础上,鼓励跨系(部)组建重点学科,联合申报,共同建设。凡根据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我院实际所组建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并在省内具有竞争力,学院将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每次立项1-2项,重点培育学科每次立项控制在3项左右。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工作三年进行一次。个别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院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特设评审程序及时特批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评审,须从院级重点学科中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
1、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采取学院、教学系(部)、学科点三级管理的模式。
2、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3、重点学科经学院评审确认后,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由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系(部)与学科带头人共同签订《太阳集团tyc539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作为考核和中期检查的依据。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学科建设工作规划和工作细则,以及重点学科的评估与日常管理,统一协调学科建设管理中涉及目标确立、计划执行、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有关工作;教学系(部)由系主任主管此项工作,每学期要根据计划任务书和进度计划,检查学科点重点学科建设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科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在学院和教学系(部)的领导下,依据计划任务书的安排,完成学科点的各项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1、学院设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每年划拨一次,鼓励各学科多渠道筹措资金。
2、学院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项账户,对各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分别进行登记核算。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3、每年年初,重点学科带头人和系主任负责组织本学科组成员,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讨论提出本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4、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费支出万元以下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后报销;万元以上须由学科带头人、系主任签字,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5、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和维修;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标本、样品采集;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购置;参加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我校讲学;学术成果的出版资助及奖励,科研项目的申报及奖励;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其它活动,如调研、文印等。
6、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一律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确保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7、学院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每年由财务处、审计处不定期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造成严重浪费、或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将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和使用。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学院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与评估,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六条 各重点学科每半年对学科点建设绩效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经所在教学系(部)审查后报送教务处存档,同时接受学院组织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对不同类型的学科,考核内容有所侧重。基础性学科以其知识学术的支撑作用为主要考核目标;应用学科着重考核其在相关领域的技术以及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程度。
第十八条 评估成绩优秀者,学院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评估成绩不合格的,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半年后重新接受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由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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