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发挥我院学科优势,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我院与郑州大学、河南理工大学等高校协商,决定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为保证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我院特色优势学科发展,加强校际学术交流,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积累研究生教育教学经验,锻炼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为我院独立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奠定基础。 二、范围 本办法所指硕士生导师特指我院申请与外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主要在我院具有明显特色优势的学科中遴选。 三、遴选条件 硕士生导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及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内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排名前2名)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近三年至少应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级期刊或收录1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 5.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必要的实验仪器和科研协助人员,在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5万元,文科、管理类不少于2万元。能够资助硕士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四、遴选程序 1.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教师应填写《太阳集团tyc539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论著、项目鉴定证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2.申请人所在系部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学科建设处。 3.学科建设处组织召开院学术委员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应严格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评审通过者作为研究生导师候选人报送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招生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招生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者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证书。 5.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每年进行一次。 五、导师职责 硕士生导师应遵守所指导硕士生学校的相关规定,及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并完成以下工作: 1.硕士生导师应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业学习、科研及论文指导工作,把硕士研究生整体素质的培养作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的核心内容。 2.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完善的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注重基础理论和独立科研能力的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质量。 3.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在思想情操、严谨治学、团结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对于在学习、工作中表现不良的硕士研究生,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学校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4.在研究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时,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业务学习情况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 5.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应与招生学校及兄弟院校加强学术交流,团结协作,并不断总结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六、考核与管理 1.硕士生导师必须严格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学院对硕士生导师履职情况每年考核一次。 2.硕士生导师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的基本条件同遴选条件。 3.为了确保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在硕士生导师58岁时学院终止对其硕士生导师的聘任。 4.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导师因生病、出国等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一年以上者,学院将及时调整指导教师,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或终止研究生指导工作: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拒绝承担系部分配的教学工作,并给教学工作带来较严重影响者; (3)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4)没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无法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者; (5)在我院或招生学校组织的评估考核中,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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