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制度 > 正文

太阳集团tyc539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3-21    作者: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河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管理

(一)学院预算编制

财务处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预算编制办法及项目标准,向教育厅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依据上级核准的财务预算编制学院部门、项目收支预算。院内支出预算分人员经费、部门经费、专项经费、贷款利息、基建资金和还贷资金6部分。

(二)部门经费预算

各部门依据上年支出情况,结合部门主要工作,编制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每年115日前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院收入预算,在保证人员支出、专项支出的前提下,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对部门经费提出分配意见,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下达。

各部门根据学院核定的部门预算,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全年各项支出,部门公务、业务费超支不补,节约留用。专项经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按审批程序提出申请。

(三)部门经费支出范围

1、部门公务、业务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办公室电话费、差旅费、用车费、文印费、报刊资料费、教师用教材费等与部门工作有关的费用。

2、专项经费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他开支,公务业务费超支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

3、各系实习费、低值易耗费专款专用,一般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4、部门工作所需招待费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单列,部门经费不得用于此项开支。

5、部门经费不得用于加班、课时补贴等酬金支出。

6、部门经费不得支付手机电话费。

(四)追加预算审批程序

1、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费,必须追加专项经费的,需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后院长签批,财务处予以追加。

2、学院的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要用于与学院有关的人员、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大额开支和特殊开支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五)部门预算指标管理

财务处按部门、类别、项目实行预算指标管理,全年预算按学期划拨,每学期初划拨50%。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度和任务缓急程度合理安排全年支出。院财务处网站可查询部门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指标余额为零时,停止部门报账。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职工工资由人事处造册发放,工资表以外的各项津贴、补贴、奖励、课时费(含继续教育)由人事处造册,主管院长签批。

各部门聘用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签批。

各部门加班费由部门申报、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统一汇总,经院长签批后造册发放。

 (二)部门正常运行经费、各系实习费、低值易耗费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经费预算内购置办公家具、设备单价500元以上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通过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并签字报销。部门预算内专项经费,由分管院长审批。

 (三)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太阳集团tyc539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教研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审批,项目经费中列支的资料费、调研费、材料费等正常经费开支由教务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单价5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和单笔1000元以上大宗支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活动费由学工部、团委和各系总支负责人审批,在活动费列支的招待费和500元以上设备购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由学工部造册分管院领导签批。

 (六)部门预算外追加的专项经费,需经部门书面报告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才能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七)基建处基建管理费按学校核定的预算指标,由分管院长签批,并按规定程序签字报销。

 (八)工会经费由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提取划转,工会正常公务费、低值易耗支出由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专项支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工会经费、福利费支付,由院长审批。

 (九)教学设备、图书购置和教学设备维修专项,由教务处、图书馆编制计划,分管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设备、图书等款项支付,由院长审批。

 (十)行政设备购置及维修、校园绿化、专项修缮,由后勤管理处编制计划,分管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设备、维修等款项支付,由院长审批。

 (十一)基建工程款支付,由基建处提出支付计划,分管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长审批,支付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十二)后勤服务集团每年初要制定预算,经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正常运行费用由总经理签批。水电暖、设备购置、维修项目等支付,由分管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设备、维修等款项支付,由院长审批。

三、财务报销规定

 (一)部门经费权限内的各类报销,须持合法有效票据,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购买物品或公务支出需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3人以上)签字,财务处方可报销。

1、购买物品商家开取的是定额发票时,必须另附商家加盖公章的购货清单。

2、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报销时应附物品清单。

 (二)教学、行政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大宗物品、维修材料等采购,需经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报销时部门领导、经办人、验收人、资产管理处、分管院领导签字,超过规定限额时,院长签批,并填写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设备、物资等采购借款,货到后要抓紧办理验收手续,及时报销,部门负责人要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设备验收合格后1周内不报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并扣减部门经费。

 (三)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

1、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需由部门领导签字,处级干部出差需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按预计天数和路程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出差结束10天内到财务处报销清账,如不及时结清旅费借款,财务处将在次月本人工资中如数扣回,并扣减部门相应经费。前账不清,不得再次办理借款手续。

2、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市内出租车费用, 因公到市内办事,乘坐公交车和出租车的,报销时要注明乘车时间、起止地点、乘车金额,由乘车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办公室电话费开支,指定专人负责按月交纳电话费,报销时必须是显示部门电话号码的缴费单据,定额发票不予报销,部门超期不缴话费所支付的滞纳金、信息服务台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干部移动电话费补助专款专用,在学院规定的标准内,凭发票实名据实报销。由院长办公室办负责造表,院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后,财务处统一集中报销。

 (五)各部门的用车费、文印费,由院办按季度列出清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财务处从该部门经费中扣减。

 (六)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工作必需的招待费支出,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销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

 (七)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脱产学习,培训费借款和报销、往返路费报销,须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人事处签批,差旅费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购买火车票半票的,按半票票价报销,培训期间伙食补助以往返车票之间计算天数,如车票丢失需校方出具在校期间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脱产委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有关费用报销,按学院师资培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八)离休人员住院借款和报销,由院卫生所所长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超出规定借款和报销由分管院领导签批。除离休人员外,其他人员住院执行医保规定,学院不予借住院费。

 (九)基建项目和专项维修支出,要按照学院批准的基建、维修计划逐项填报审批。项目结束后,有关管理部门要组织验收、审核预决算,并报审计处审计,经使用部门验收签字后,方可支付项目经费,并按合同留足质保金。质保到期后,有关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并经使用部门签字同意,财务处可支付质保金。

 (十)各部门要加强部门资产管理,爱护公物,及时登记资产帐目,定期核对帐实,特别是报废毁损设备,要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上报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处理,部门无权处置。

四、现金管理

(一)现金支付范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学生奖助学金,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单笔业务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二)设备、图书、教材、大宗物品购置、维修项目和数额较大的办公支出,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现金支付。经办人在采购付款时,要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的银行转账手续,个人现金垫付的,财务不予报销现金。

(三)财务处要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额度提取备用金,当日的现金收入,当日要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各部门经学院批准的收费,要及时上交财务,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五、收费和票据管理

 (一)学院所有收费要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各部门所有收费项目要经学院审批,部门不得自行收费。经学院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所有收费项目上报学院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收取、上交或留用。其他部门收费项目经学院批准后,代收款项要及时上交院财务处,部门不得坐支或自支。收费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和使用等另行文规定。

 (二)学院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需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科研项目经费到帐需出具技术服务发票,一般是款到帐后出具发票。如需院方先开具发票,经办人填写预借发票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持合同(协议)到财务处办理。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到帐或交回发票,否则扣减部门经费和经办人工资。

 (三)财务处要做好各类票据的领用登记,及时提供有关发票,保证各项收费工作正常进行,并按规定及时审核注销已用票据。

六、经济责任与监督

(一)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经济活动的责任人,对部门经费支出有审批权,同时对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监督责任。各单位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和审批开支,如审批人外出,需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注明代理审批时限报财务处备案。

(二)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对各单位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即“谁主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各单位要依据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经费管理办法,责任落实到人,严格管理。各部门收入要按规定及时上交财务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财务收支的检查监督,财务人员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制止违反财务规定的经济行为。审计处要对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四)各部门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财务审批和分配政策,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做到科学管理、合理分配、阳光理财。

七、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831日起执行,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