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库〔2003〕号)、《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65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在职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贷记卡)。该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员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学院原来可以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和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第四条 凡属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明细详见附件)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教职员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卡由学院组织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为学院正式在职人员,开卡时必须由各单位(部门)确认其身份,学院教职员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财务处。财务处对教职员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银行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 公务卡免费开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免短信信息费。
第九条 每个教职员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发卡行免费提供账单到期短信提醒服务和报销还款入账短信告知服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账单日 (发卡行账单生成日期)由发卡银行确定,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的第20日。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补办成功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卡号变更。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根据发卡行规程将该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或征得本人同意后予以注销。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后,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等特殊优惠,财政部门及学院也不再提取相应的刷卡消费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原审批程序,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并会同发票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凭证,须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须向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等,财务处查询核实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10天到财务处报销。
财务处须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授权号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处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相关借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财务处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前报销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更新备案,导致财务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之前,持卡人必须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财务处报销。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销,但财务人员未及时办理偿还业务的,责任由财务处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教职员工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教职员工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由财务处与相关银行协商后确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