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校园卡资金是指与校园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校园卡本金、校园卡收入以及往来款项。
第三条 学院按规定单独开设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校园卡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
第四条 学院设立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简称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隶属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五条 校园卡资金管理会计(以下简称校园卡会计)由财务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兼任,负责对相关业务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六条 校园卡资金管理应遵循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所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的收费、刷卡消费的财务结算,以审核后的一卡通系统报表数据为准。
第二章 日常业务
第七条 校园卡本金的充值:是指向校园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用户)的校园卡个人账户增加资金的行为。本金的充值包括以下几种业务类型:
(一)转账充值:是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利用一卡通自助设备向校园卡充值。
校园卡会计每日根据银行出据的入账通知单和校园一卡通系统当日的圈存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现金充值:是指用户直接到校园卡充值点缴纳现金充值。
卡务中心办理现金充值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对每日收取的现金进行核对,当天及时存入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并将现金缴款单交财务处,由校园卡会计负责和一卡通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根据银行的现金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本金的消费:是指用户在商户(是指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授权,利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经营结算的单位或个人)的POS机刷卡消费。用户刷卡后,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商户账户资金增加。
校园卡会计定期就所有消费与院内各商户(单位)进行对账,并根据核实的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实时入账记录,按照“校内商户和单位的结算”规定及时与院内各商户(单位)进行结算。
第九条 校园卡收入:是指在校园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补卡、换卡时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管理费收入。
卡务中心的卡务人员每天应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校园卡工本费存入学院专用账户,并将现金缴款单交财务处。
第十条 校园卡支出:是指在管理校园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购置新卡及网络设备运行维护费等各项开支。
卡务中心在批量办理开卡业务时,需提交批量制卡报告(一式两份),注明开卡用户、数量等信息,送财务处一份备案。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财务处会计核算科财务系统“银行存款”科目下设“校园一卡通”专户,归集校园卡资金。会计核算科根据审批后的《商户清算汇总表》,将消费资金划转给商户。
第十二条 在资金支付方式上,没有纳入学院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采用转账支票;纳入学院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以及学院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内部转账。
第四章 商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院内商户和单位进入校园一卡通系统必须经过审核备案,经过卡务中心、财务处审核同意后,为各商户和单位办理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结算,各商户需将有关信息(开户行、开户名、银行账号)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财务处。
第十四条 财务处与院内商户的结算,分为按结算报表金额与院内商户直接结算或者通过后勤服务集团进行结算两类。后勤服务集团与所属商户的结算,由其按商户清算汇总报表的分户消费额结算。财务处与商户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五条 财务处与院内单位的结算,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与院内商户的结算,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通过后勤服务集团进行结算的商户
1.校园卡会计按月打印各商户清算汇总报表,交与后勤服务集团,经商户对账确认后签字、签章
2.根据后勤服务集团对账确认后的商户清算汇总报表,填制商户资金结算表,后勤服务集团、财务处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分别审核签字。
3.财务处凭审核手续齐全的商户资金结算表及后勤服务集团开具的收据,按约定时间与后勤服务集团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直接结算的商户
1. 校园卡会计每月按时打印商户资金结算表,交与商户,经商户对账确认后签字、签章,并送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及主管院领导负责人审核签字。
2.财务处凭审核手续齐全的商户资金结算表,按约定时间与商户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校园卡各商户应勾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和卡务中心联系。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商户下属的子商户及其组织结构发生变更,各商户应及时通知卡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由于组织结构变动而造成系统数据转账不到位,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人员要严格区分收入、本金、系统平账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与系统自动产生的《操作员营业统计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校园卡只能进行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和学生补、换校园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收取工本费20元/张。
第二十二条 卡务中心系统维护人员在后台进行的与校园卡资金有关的处理,应及时与财务处沟通,共同协作完成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暂行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