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版口发布 1972年12月7日)
图书版本记录包括以下项目:
书名(或图片名)
著作者(或绘制者)、编辑者、翻译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
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
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统一书号、定价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翻译书籍,应加载原著作者的国籍:原书名、原著作者姓名及原出版者名称的原文:所据译本的出版年月及版次。
转译书籍应记载:所据译本世纪原书名、著作者和转译者姓名、出版者名称的原文及出版年月、版次。为排版便利,原文可另载在适当地位。
由外文书籍、报刊选择短篇文字成书者,不必在版本记录中列举原著作人原名及出处,而应在每篇译文后注明原著作人译名及出处,或由译者、编者另加总的说明。
2.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出版年月须载明第一版第一次的印刷的年月和本次印刷的年月。
版次是用以统计版本内容的重要变更的。图书第一次出版者为第一版,内容经过较大增删后出版者为第二版,以下类推,同一种图书改换书名、开本、版式、装订、封面出版者,均不作为再版,即不作为版次的变更。
印次是用以统计印刷的次数的。印次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计算起,重印时应将以前各版的印次累计去。
印数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起累计计算。
一种书有不同的开本或不同的装订,如精装、平装、普及本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版本的印次、印数须分别累计。
某些图书因特殊原因不宜记载印数,可以不记载印数,应在缴送样本的版本记录面上注明印数。
3.统一书号、定价:
统一书号由图书分类号、出版社代号、序号三个部分组成。编号方法参阅《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
统一书号及定价这两项除印在版本记录一处外,还应印在封底的右下角。
4.“内部发行”和“只限国内发行”的书籍应在版本记录面和封底注明。
5.租型印制的图书应记载原出版者及重印者名称。
从其他出版社转移来的书籍,版次从第一版算起,称“新一版”。印次、印数亦从新算起。一般应在版本记录中载明出版者的名称,或由出版者另行说明。
版本记录刊载的地位,不作硬性规定,但应便于查阅,适合于书籍的性质并符合于纸张节约和美观的要求。
外文书籍、少数民族 文字书籍以及其他肯他特殊性质的书籍,版本记录的项目得酌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