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26日 国发[1978]192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中国人名地名,适用于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言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
在罗马字母各语文中我国国名的译写法不变,“中国”仍用国际通用的现行译法。
在各外语中地名的专名部分原则上音译,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通名部分(如省、市、自治区、江、河、湖、海等)采取意译。但在专名是单音节时,某通名部分应视作专名的一部分,先音译,后重复意译。
文学作品、旅游图等出版物中的人名、地名、含有特殊意义,需要意译的,可按现行办激动译写。
历史地名,原有惯用拼法的,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可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
香港和澳门两地名,在罗马字母外文版和汉语拼音字母版的地图上,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括注惯用拼法和“英占”或“葡占”字样的方式处理。在对外文件和其他书刊中,视情况也可以只用惯用拼法。我驻港澳机构名称的拼法,可不改。
一些党见的著名的历史人物的姓名,原来有惯用拼法的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呆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
海外华侨及外籍华人、华裔的姓名,均以本人惯用拼写法为准。
已经使用的商标、牌号,其拼写法可以不改,但新使用的商标、牌号应采用新拼写法。
在改变拼写法之前,接惯用拼写法书写和印制的外文文件、护照、证件、合同、协议、出版物以及各种出口商品目录、样本、说明书、单据等,必要时可以继续使用。新负责制时,应采用新拼法。
各科(动植物、微生物、古生物等)学名命名中的我国人名地名,过去已采取惯用拼法命名的可不改,今后我国科学工作者发现的新种,要订名时凡涉及我国人名地名时,应采用新拼法。
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
(中国地名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1987年12月2日 中地发[1987]21号)
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其专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汉语汇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违背上述原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