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使学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报编辑委员会
1.学报编辑委员会由若干编辑委员会委员组成。
2.学报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请校内各有关学科专家教授组成,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3.学报编辑委员会为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报编辑委员会依据本条例对学报进行学术指导。
4.学报编辑委员会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编辑出版工作的政策、法规;
(2)审定学报编辑方针和办刊宗旨以及编辑出版计划;
(3)根据各学科研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学报编辑部提供学术信息,充分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4)定期听取学报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编辑部和编委提出的问题,检查和总结编辑出版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5.学报编辑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学校或学报编辑部的要求,以及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编委的提议随时召开,审议有关事项。
第三条 编辑委员会成员职责
1.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1)主任委员负责编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2)负责召开编辑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编辑出版中的重大事项;
(3)负责学报稿件的终审工作。
2.编辑委员会委员
(1)编辑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报组织稿件,推荐优秀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并提出每年的组稿计划和建议;
(2)审查编辑部委托的稿件,做好本学科稿件质量的把关工作;
(3)参加编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编辑部的工作汇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研讨有关学报编辑、出版中的重要问题并积极贯彻工作会议精神;
(4)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及其相关学科的科研动向,及时向编委会和编辑部建言献策,为编辑部组稿和审稿提供信息支持;
(5)听取、收集读者和作者对学报编辑、排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意见,随时和编辑部保持联系。
第四条 附则
本条例自2008年5月起实施。